法制文物日历 | 十一月四日 · 清 ·《山阳县保护坟墓告示碑》
《山阳县保护坟墓告示碑》
【时间】道光九年(1829)示
【地点】江苏淮安府署
【评述】
碑下部残缺。残高117厘米,宽96厘米。碑身21行。
碑载淮安城东三七里塘及运河两岸坟墓甚多。然常有人刨挖尸棺,棺墓主子孙多次向官府控告。唐自谦、唐万年父子因刨坟弃尸被判枭示。但官府打击力度时有松懈,恐“日久仍有愍不畏死之人”盗棺毁尸,监生等众人呈请立碑示禁。经府、道、督抚批示,淮安府山阳县特此出示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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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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