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月五日 · 清 ·《苏州府禁革烛业行头名目告示碑》
《苏州府禁革烛业行头名目告示碑》
【时间】道光二年(1822)五月十七日
【地点】碑原立于江苏苏州三乐湾东越会馆,现藏苏州文庙。
【评述】
碑文12行,载举人周振泰、职员方聚焦、监生陈同泰、陶永新等联名赴府词称:职等籍录浙绍山会,在长、元、吴三县开张烛店生理。道光元年(1821)张大捏冒烛业行头,借春秋祭祀科派肥己,在长洲县上控后,已将张大枷责,革除冒捏行头。道光二年(1822)春,张大又在吴县行骗,协同三县方保,向各店勒令保举行头,而县主未知其科派撞骗,周振泰等人特上控苏州府,“环叩给示禁止,以便勒碑,并求饬知三县,毋许张大再事撞骗科派”。苏州府据此行文要求“长、元、吴三县一体禁止,仍饬吴邑将张大严究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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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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