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嘉庆二十年(1818年)春
【地点】原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三小东侧育婴堂,现存于山风景区于山碑廊(九仙观三清殿旁)
【评述】
碑文30行,满行26字,首题“重修育婴堂记”。碑文载:省城育婴堂自乾隆四十四年(1779)改建侯官县光禄坊,嘉庆元年(1796)因房屋损坏,“经前盐道宪李著令总商何秀林召匠兴修,用过工料银三百三十四两四钱六分,由道先行垫发”。嘉庆八年(1803) 因“飓风刮坏房屋”并未兴修,嘉庆十四年(1809)又遭飓风损毁,估需工料银九百六十五两六钱五分,后“归入十四年风灾案内办理”。嘉庆十八年(1816)十二月,侯官县知县郑佐廷兼署福州府粮捕厅通判,而“育婴堂一切支放报销,向由粮捕衙门经理”。其时在堂乳妇不及20人,“具系自外赴堂应领……百弊丛生,多不忍言”。郑佐廷立意捐修整饬。从嘉庆十九年(1817)四月初六日兴工,至五月十六日,整固旧房132间,起盖新房18间,用实钱“九百五十千零。除高陈氏捐番八百元外,悉捐廉补足”。修造好后,育婴堂在堂乳妇扩充至48人,堂孩也48名,均发给新布制作的棉袄、棉被、孩衣。
撰文者郑佐廷,安徽旌德县壬子科举人,嘉庆二十年(1818年)春立碑时即将卸任署粮捕通判。嘉庆二十二年(1817)二月十八日,郑佐廷以鹿港同知身份奉旨代理台湾府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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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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