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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禁止重利盘剥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6 阅读数:

《禁止重利盘剥碑》


【时间嘉庆八年(1803)二月

【地点】原在江苏苏州虎丘山门

【评述】

碑高101厘米,宽54厘米。碑文14行。苏州府长洲、元和、吴县三县联合示禁。


碑文载元和县民郭景安控俞三观等重利盘剥一案的处理结果是:郭景安所欠钱文免利追本给还;俞三观等或递籍安插,或交保管束。同时勒碑示禁:“
嗣后如有外来流民在苏放私债者,一两以内三分取息,五两以内二分六厘取息,五两以外二分五厘取息,十两以外二分取息。其在百两以上,本钱愈重,其利亦当递减,且只许按月计利,不准本利滚盘。倘敢故违,照律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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