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乾隆五十九年(1794)七月十五日
【地点】河南洛阳市宜阳县三乡镇后寨村曲村
【评述】
碑圆首,高168厘米,宽62厘米。额题“皇清”2字,两侧饰动物花卉纹。碑身20行,满行51字。首行题“重修大明渠碑记”,候选州判王书山撰文,儒童陈兴典书丹。碑文前11行记宜阳县令造福一方百姓的事迹。碑文载大明渠因开自明朝而得名,因无碑记,具体开凿时间不详。自雍正十二年( 1734)沈公重修渠五十年来,“淤泥充斥于其中,逆流泛滥于其外,浸滛所至,不惟田间乏灌溉之益,陈、刘二姓也因以互讼不休”。乾隆五十九年(1794),宜阳县知县徐学勤主持重修大明渠工程,不仅解决了寨上曲村陈、刘两姓水利争讼,且“寨上灌地七十余亩,曲村灌地二百八十余亩”。
碑文12-18行载宜阳县知县徐学勤调处曲村陈振帮、刘绪两姓水利争讼的勘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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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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