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乾隆五十七年(1792)六月
【地点】原在江苏无锡市东门外酒仙殿,现在无锡碑刻陈列馆。
【评述】
碑高125,宽73.5,碑文15行,锡、金二县酒户题名15行。禁碑由江苏常州府知府出示,缘由为“环求安业事”。
据无锡、金匮二县监生宣鸿昌等状词:“生等糟坊向未定有斤则,于乾隆二十九年始定斤则。后缘胥役稽查索扰,四十七年,苏属坊户黄复太等具呈苏府,议详各宪。前定斤则,于小民实有妨害,而于实政仍属无裨,批准通饬各厅县仍循旧章,毋许挨查。前详认则及给过之照注销吊销,勒石永遵。惟锡、金并未勒碑,恐有胥役地保借扰情事,环呈一体勒石,以杜滋扰。”
江南苏州等处承宣布政使特指令常州府饬查:“如无贩卖情弊,按照章程,勒石示禁,以杜滋扰。”
常州府指令锡、金二县详查。二县调查后向常州府汇报:“伏查民间自造酿酒零星沽卖,并非开厢大跴、囤积兴贩者,本例所不禁。卑二县酒铺悉系自跴自用,麯拟轻重厚薄之式,配合惠泉水性之宜,查无兴贩情事,似应仍循旧章,准其自跴自用。嗣后亦无庸挨查,并请俯照苏府成例,准其勒石永遵。”
常州府综合法律规定——“查多跴麯块囤积兴贩、消耗米石者,自应照例究办;若止自跴自用,不在应禁之例,自应听其量力跴用,不得借端查扰,致妨民业”,以及锡、金二县具详,并奉布政使批示,特颁示禁令:“嗣后黄酒糟坊各听自跴,不许挨查滋扰。如有胥役地保人等借端滋事,许该坊户指名禀官究处。各宜凛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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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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