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一月十五日 · 清 ·《宁阳县告示碑》
《宁阳县告示碑》
【时间】雍正八年(1730)三月初八日示,四月十五日阖县公立
【地点】山东宁阳县文庙。
【评述】
碑高189厘米,右侧残缺。额横题“万民感恩”4字。碑文9行,记原定按亩派征帮贴河夫,每亩派大制钱三文六毫。宁阳县因体恤民力艰难,决定将一切工房家人在河工住宿、督工,往来盘费,纸张杂用等项,“俱本县自行捐赔,每亩上征大制钱三文,减去六毫”,特要求百姓按“一亩纳大制钱三文,务须上□完纳,踊跃急公。各宜凛遵勿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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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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