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二月十八日 · 清 ·《长洲县奉宪禁占官湖碑记》
《长洲县奉宪禁占官湖碑记》
【时间】康熙四十八年十一月
【地点】江苏苏州文庙。
【评述】
碑高144厘米,宽71厘米。碑额无字,额下横题“奉宪禁占官湖碑记”。碑文20行,首行题“长洲县为恶棍占湖绝命等事”,载奉苏州府正堂陈信牌、江抚都院于批,明文要求“立禁渎墅、朝天、金泾等湖,毋许豪强霸占,以致渔农失业,遵宪勒石永禁,取碑摹二套送府”等。长洲县特据此立碑,明令:“嗣后如有豪强在湖栽种菱茭、签簖截流、索诈渔户,捞草舡只害民妨农者,或经察出,或被告发,定行立拿解宪,按光棍律惩处。”碑尾刻原呈13人、被呈3人、原差1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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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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