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三月一日 · 北宋 ·《阳翟县公据碑》
【时间】大中祥符二年(1009)二月给文
【评述】
1975年在河南禹县无梁乡周垌村发现,现存禹州市药材博物馆。
碑石较袖珍,高32厘米,宽35厘米,厚13厘米。碑文13行,满行17字。左上方有一大书“官”字,下有花押;首行刻“阳翟县”,年款处钤“阳翟县印”,表明此系阳翟县出具的一份官凭,具有法律效力。碑文前部分载白马寺僧崇政的状告,提出四至之内为白马寺祖业地土,,且一直交纳差税。但时有人“偷斫树木及侵耕地土”。为保护寺产,寺僧崇政特向阳翟县申请公据,以为制约之凭。阳翟县据其所请“出给公据”。
阳翟县为秦置,并为颍川郡治。唐初属洛州,会昌年间属许州。北宋时属京西北路颍昌府管辖。金代置颍顺州(后称钧州),以阳翟县为州治,属南京路。元朝改属汴梁路。明初属钧州,今为河南省禹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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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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