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二月二十一日 · 北宋 ·《赵州永安院度僧记》
【时间】元丰八年(1085)九月二十三日记
【评述】
原在河北赵县柏林寺天王殿下,1973年迁赵州桥公园内。
碑螭首龟趺,高280厘米,宽95厘米,宽30厘米。碑额凿一龛,内雕一佛二菩萨。龛下横题“大宋赵州永安院度僧记”篆书10字。碑身17行,马玿撰、马珹书,王岑篆额。
碑文记载天章阁待制、扶风郡开国公马仲甫任赵州通判时,了解到永安院于咸平元年(998)获赐太宗皇帝御书,并奉诏“岁度僧一人”。后来此项优待被中止。马仲甫遂表奏朝廷,“复度僧如故,诏即从请”,时间为庆历七年(1047年)四月。在近40年后的元丰八年(1085年),马仲甫的两个儿子——管勾河北东路保甲马玿、河东转运判官公事马珹在赵州“览先君之故治,聆先君之遗爱”。在听闻永安院住持讲述其父表奏恢复度僧事后,遂勒石为记,以传惠于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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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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