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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第四十九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6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九月六日 · 民国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第四十九号)

 

【名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第四十九号)
【时间】1933年10月10日

【评述】1933年10月10日苏维埃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同时批准了毛泽东起草的《怎样分析阶级》的文件,主要内容是如何划分地主与富农、富农与富裕中农,以及对待知识分子的政策等,意在纠正分田、查田运动中的左倾错误,并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按照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对农村阶级成份进行复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四十九号命令的内容为:

(一)一九三三年十月十日本会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特公布之。
(二)凡在一九三三年十月十日以前各地处置之阶级成分有不合本决定者,应即依据本决定予以变更。其因变更阶级成份而应变更土地财产之处置者;凡中农、贫农、贫民、工人等之田地、房屋、山林、池塘、园土等,过去已经分配者,均应设法照数归还其本人。但田地、房屋、山林、池塘、园土以外之财产,只在可能限度内设法归还本人(如当地尚有地主财产可没收或有可能由分得者手中退回等)。凡富农应得之田地、房屋、山林、池塘、园土、耕牛、农具等及资本家的财产,均只在可能限度内设法归还本人。(三)凡在一九三三年十月十日以前,各地司法机关判决之案件有不合本决定者,其已执行者,应维持原判不变更;其未执行者或在执行中者,应即依据本决定变更其判决。
(四)凡在一九三三年十月十日以前及以后各地处置之阶级成份,及因阶级成份而处置之土地财产适合本决定并无错误者,任何人不得要求变更其处置。           

  主    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   英
                     张国焘
      公历一九三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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