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闽浙赣军区抚恤委员会证书
【时间】1934年7月
【评述】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红军抚恤条例》规定:组织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并以军区或军为单位,组织各抚恤委员会。1934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规定:为着保障本决定和苏维埃政府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各种条例的绝对执行,各级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查(察)委员会必须经常考察优待红军家属的工作。如发觉对本决定和优待条例不执行的、消极怠工的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必须给以严厉的处罚。如有破坏上项决定和条例的,须作反革命论罪。
闽浙赣军区抚恤委员会1934年颁发的证书上写有牺牲者的姓名、队属、年龄、籍贯、牺牲日期与地点、斗争历史与功绩、支取恤金数量与日期,以及签发日期、负责人签章和编号等。证书上列有《抚恤条例》,其内容为:
1. 持此证,可到军区抚委会或所指定机关领取恤金。
2. 持此证,可享受红军优待条例的权利。
3. 牺牲战士的妻子,如系富农地主女儿或转嫁别人时,停止发给恤金和优待权利。
4. 恤金如在特别情形下可分期领取,每月一次。
5. 恤金付清时另调抚恤证明书,以资享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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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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