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丨九月三十日 · 民国 · 《陕甘宁边区设立区县监狱看守所命令》
【名称】
《陕甘宁边区设立区县监狱看守所命令》
【时间】
1944年5月12日
【评述】
1944年以前,陕甘宁边区的监所机构不够健全。监狱分两级,一是高等法院监狱,二是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高等法院分庭监狱;各县须要拘留的人和已决未决人犯,都羁押在各县保安科设立的看守所中,由看守员负责管教。由于受理第一审民刑诉讼案件的县司法处没有看守所的设置,“对于犯人之管教诸多不便”。中华民国三十三年(1944)五月十二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战字第八一八号命令,决定“各分区设立监狱一所,各县设立看守所一所,均直属于分庭及县司法处领导”。同时规定:“凡罚苦役六个月以下者,留县看守所;判徒刑六月以上、三年以下者,送分区监狱;三年以上者,送高等法院监狱。”即边区监所实行监狱、分监和县看守所三级管理体制。但由于人员和设备缺乏,有些县的看守所则仍与保安科合在一起。到同年9月,边区29个县2个市,共设有30个看守所。
该命令以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名义发布,右下编号及年款处钤“陕甘宁边区政府印”,由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副主席李鼎铭及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共同签署。命令要求边区各分区专员、县长,高等分庭庭长、县司法处长遵照执行。此件为中国法院博物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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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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