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一月十三日
民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时间】1949年9月27日
【评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9月27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组织法》包括总纲、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本组织法的修改权及解释权等六章,计31条。其中前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1949年9月22日,董必武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作了《关于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经过及其基本内容的报告》。报告介绍《政府组织法》草案是由人民政协筹备会第四小组负责草拟的。6月18日举行第一次小组全体会,推举张志让等七人准备讨论提纲。7月8日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根据提纲起草委员会所提“政府组织法中的基本问题”,包括国家名称,国家属性,政府组织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目前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产生的方法,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织,最高行政机构的名称,政务院与各部会间应否设立联络指导机关,政务院下面部会数目的多寡,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的组织和隶属关系等问题,逐一讨论,并推定董必武、张奚若、阎宝航、王昆仑、张志让等五人负责起草《政府组织法》的初步草案。起草委员会先后于7月9日、29日及8月17日开会三次,并征询了钱端升、王之相、邓初民等专家的意见,写成了《政府组织法》的草案初稿,于8月17日召开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修正通过了《政府组织法》的初步草案,提交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8月26日第四次常务委员会指定黄炎培、马叙伦、张奚若、李立三和董必武对初步草案再研究修改一次(8月30日五人小组开会)。9月13日第五次常务委员会对《政府组织法》草案作文字修改后,在9月17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中作了原则的通过,准备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会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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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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