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二月十四日 · 永春县仰贤乡选民证
十二月 · 百年法影永春县仰贤乡选民证
【名称】永春县仰贤乡选民证
【时间】1953年
【评述】选民证中部为选民信息,写有“许诗,女,四十一岁”。右栏印有两条注意事项,分别为:“一、凭证参加选举;二、只准本人使用。”左上钤“永春县仰贤乡选举委员会”印,左栏印有“永春县 乡(镇) 选举委员会发”“一九五三年 月 日”。
永春县属福建泉州市。195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公布施行。《选举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第4条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第42条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前办理选民登记并发给选民证。
《选举法》确认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份选民证见证了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民主建政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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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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