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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改犯人释放证明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20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二月二十日 · 劳改犯人释放证明书

十二月 · 百年法影劳改犯人释放证明书

 

【名称】劳改犯人释放证明书
【时间】1955年6月18日

【评述】李莲芝(女,河南省安阳县人,现年34岁)因包庇匪特,被云南省文山公安处判处徒刑二年,经劳动改造后,1955年6月18日将刑满释放。此为编号“公劳释字第2872号”的劳改犯人释放证明书第三联,使用注意事项可见左侧的3条注记。李莲芝可凭此证由昆明经武汉到安阳,“沿途军警居民检验放行”,并可“凭此证至当地公安机关注册入户”。证明书上钤有“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印”及经办人“陈立民印”。
“匪特”为国民党特务分子的简称。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计77条,其中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为了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并且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特制定本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第六十一条规定:释放犯人应根据下列情况:(一)刑期满了的;(二)侦察、审判机关通知应当释放的;(三)假释的。应当释放的犯人,由劳动改造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按期释放。在释放前应当作出鉴定,把结论记入《释放证明书》内。被释放犯人的回家旅费由劳动改造机关发给。
此证明书左侧注(2)写明:释放单位须将该犯在劳改期间之表现,作出结论,填写在第二联背面“结论栏”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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