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马俊杰老师报告的题目为《新见〈唐咸亨三年(672)诏授纪王第六女为归顺县主告身〉刻石考释——兼论唐代宗室女初封问题》。他对告身刻石进行了细致分析,进而探讨唐代宗室女初封问题和三省制向中书门下体制演变过程中的文书格式问题。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夏炎教授作了题为《白居易祈雨的真相:唐后期江南祠神信仰与地方官府区域治理》的报告。夏教授通过白居易杭州祈雨的个案,揭示唐代地方官府实施祈雨除具有信仰层面的因素外,还具有区域治理的实用性动机。地方官结合地方文化特征推动地方信仰,使祠庙的经济收入稳定增长,为当地的海潮防御、运河维护、西湖水利工程等提供了劳动力与资金,再现了地方官利用祠神信仰实现区域治理目标的历史细节。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李雪梅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唐代碑石上的“时政”风范——以〈周公祠灵泉碑〉为例》。李老师深入探讨了碑石上的公文文种及结构,围绕地理、时间、人物等要素,指出《周公祠灵泉碑》碑额上的“记”更偏重于时政制度记,“时政”性公文碑因其本身的政治含义,突破时效局限,成为政务运行、君臣互动、政治清明的示范,对地方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黄承炳老师指出方金平博士的研究提供了考察羁縻制度的重要视角。对于段知壮认为悲田养病坊是佛教文化对儒家传统浸入的观点,黄老师认为不如说是一种相互强化,它既巩固了儒家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统治,也有利于佛教的传播与接受。黄老师评价夏炎教授的文章极有启发性。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包晓悦老师认为马俊杰老师和李雪梅老师的研究覆盖了文书格式和运作流程两种研究路径,前者的研究关注到新出土材料,后者提出的整体观和动态视角对研究公文碑有重要意义。
第三单元以宋元时段为背景探讨地方治理模式的变化,由台湾朝阳科技大学通识教育中心耿慧玲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张雨副教授报告的题目为《宋吴芾赐谥碑录校及研究》。他指出该碑的形制模仿敕授告身,完整地保留了文书的原貌,并刻有官印,在其他敕告文书少有官印的情况下显得难能可贵,由此揭露出南宋告身用印制度的复杂面相。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陈玺教授报告的题目为《鹰隼之伺:宋代皇城司司法职能的双重面向》。报告者指出,作为与司法、监察并行的侦事机关,皇城司在惩治贪腐、澄清吏治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同时,皇城司的职能涉及侦查、逮捕、审判、执法等诸多环节,其实质是皇权在司法领域的延伸。皇城司司法职能双重面向的历史经验对当前深化司法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赵晶教授报告的题目为《谫论南宋犯奸案件的证明困境》。他指出因犯奸案件事涉隐私,每个证明环节都可能出现双方当事人各持一词,难以证成,也难以证伪。这种证明困境又往往为民众所利用,衍生其他不法行为,达到破坏他人婚姻、诈取财物等目的。
在评议环节,北京科技大学科技史与文化遗产研究院高柯立副教授认为:张雨对《宋吴芾赐谥碑》的整理十分仔细,围绕官印的考证,其比照众多实物资料的方法非常关键,但尚存一些疑惑有待揭示,如中书门下牒为何盖吏部告身印等。针对陈玺的论文,因以往从司法角度关注皇城司的较少,而该议题涉及政治安全和司法公正问题,研究意义不容忽视。赵晶的报告引用诸多与法律相关的案件史料,揭露犯奸司法审判中的微妙问题。但与其说是证明的困境,不如说是司法制度的局限。另外,《宋刑统》继承了唐代很多内容,到了南宋是否有所变化,期待进一步研究。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刘晓教授报告的题目为《元前期“陕西五路西蜀四川”称谓小考》。刘教授认为“陕西五路西蜀四川”之名系元人沿袭前代对陕西、四川两地的习惯性称呼整合而成,用以指陕西四川这一军政大区,其中“四川”的“川”应理解为路,是“秦蜀九路”的另一种表述,并就相关称谓的历史渊源及使用情况进行深入考察。
北京大学历史系党宝海教授报告的题目为《赵良弼家族与元代赞皇县学》。党教授通过分析赵良弼修建赞皇县庙学、为赵州州学捐献土地,到其子敦促赞皇县加强对乃父捐助学田的管理,及其孙辈参与赞皇县学为赵良弼修建祠堂的活动,梳理出仕离乡的精英推动家乡教育的积极作用和遇到的问题,为观察古代中国地方治理提供了生动的案例。
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杜立晖教授报告的题目为《元代和籴制度的管理与实施——从日本天理图书馆藏收籴文书谈起》。杜教授以日本天理图书馆藏收籴文书为线索,结合其他出土材料及传世文献,探讨元代和籴制度的管理、实施等情况,提出实施时间较长的和籴管理机构应当是路级地方官府;和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强制化及管理不善等问题,最终使这一制度成为强加于百姓的弊政。
在评议环节,复旦大学历史系温海清教授认为:刘晓教授对“陕西五路西蜀四川”称谓的考证非常有力,同时在整个考论过程中又揭示出宋金元时期路制的演变过程,意义重大。党宝海教授对赵良弼及其后裔和赞皇县县学的关系做了非常细致的梳理,有利于理解家族对地方治理的作用,为元代地方精英参与地方治理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而对碑刻拓片材料的利用,则可以补充《全元文》等文献的不足。杜立晖教授从文书谈起,同时介绍了其他传世文献,提出了具体而微的观点,解读得淋漓尽致,体现了扎实的文史功底。
第四单元着眼于元明清的立法司法实践,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吕丽教授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张国旺研究员的报告题目为《<至正条格>中的私盐法令与元代盐务治理》。报告梳理了元代各个时期的私盐法令,辨析了私盐的界定及元代私盐法的演变过程及其变化原因。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陈佳臻老师的报告题目为《元代地方六房体系与<元典章>编纂》。他认为六房体系是路总管府基于不立成宪的前提,为确保文书高效、稳定运作,维系地方治理而采取的自下而上的实践。由于《元典章》中的文书多取材于路总管府,故编撰体例也受到一定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孙旭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明代“司法应用派”律书的特点及对地方治理的贡献》,她重点介绍了“司法应用派”律书的特点,并阐释其对地方治理的贡献。
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陈时龙研究员的报告题目为《皇明圣谕训解与晚明宗室的教化》。报告者梳理了“六谕”的沿革,认为“六谕”从面向庶民扩展到涵盖士大夫,进而包括宗室子弟,时间大致从万历二十二年开始。以教育宗藩为目标的六谕诠释文本《皇明圣谕训解》是现存“六谕”的另一种诠释文本,其编撰充分借鉴了《演教民六谕书说》。
河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王云红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清代生监与地方社会治理——以诉讼为视角的考察》。报告者考察了清代生监群体和地方治理的关系,指出大量生监参与诉讼,生监既是地方利益的维护者,同时也是麻烦的制造者和受害者,进而探讨清政府对待生监诉讼的态度和策略。
日本追手门学院大学承志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从“齐三越诉事件”看清代黑龙江布特哈社会》。报告者利用相关满汉文档案,梳理还原了乾隆六十年(1795年)布特哈副总管齐三御前越诉,控诉黑龙江将军等人不法的事件。虽最终证实所控属实,但齐三等人因越诉冲闯皇帝仪仗亦被革职发配新疆伊犁。这一事件也揭示出布特哈八旗社会的重要特征,即作为大清皇帝仆从的身份属性。
在评议环节,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洪丽珠副教授认为:张国旺结合《元典章》和其他文献探讨私盐法规的演变过程较为翔实,但私盐法规不断严密,私盐的乱象却越来越严重,其原因尚有待揭示;陈佳臻的观点非常新颖,但尚存疑问,如《元典章》的分类是受各路六房建制的影响,还是受六部惯例的影响,值得探讨。针对孙旭的论文,她期待作者能进一步解答“司法应用派”与“律令注释学”的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李典蓉副教授认为:陈时龙研究员的报告十分精彩,并指出万历年间增加的新例多与宗室违法有关,可能与《皇明圣谕训解》刊刻存在关联。就王云红教授的论文,她建议可从清代学政水平的视角,考察其对生监管理的影响。承志教授的研究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史料独特,并就“越诉”制度的适用表达了自己的见解。
20号上午8:30至12:30两个单元的研讨,均采用线上方式进行。
第五单元聚焦明清社会治理,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顾元教授主持。
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周亚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护林碑所见明清时期太行山区的环境治理——以黎城县为中心的考察》。周亚教授认为:区域内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以及社会组织形式等会影响民众对山林的认知,对人地关系产生深远影响。明清黎城县民众刻立的保护林木碑所体现的生态思想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奖惩机制,在制止滥砍乱伐等方面起积极作用,对生态史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阿风教授的报告题目为《阄分与分管——明清时代的商人分家与家产纠纷》。报告者分析比较台湾、徽州等地的分家书、诉讼文书基础上,提出明清时代的分家合同中有“阄分”“分管合同”等形式,后者往往被商人家庭所采用,并以咸丰九年(1859年)分管合同为例,分析商人家产纠纷中的隐情及诉讼经过。
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邱澎生教授以《商人如何游说政府?略论清代前期司法案例中的商业纠纷》为题,考察清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的三类商业讼案,分析商人如何在法律框架之内对地方政府展开“游说”,使他们的财产与经商安全在制度层面得到保障,扭转了清代政府一直执行抑商政策的刻板印象。邱教授认为:商人藉由“游说”而非贿赂“共谋”以改变诉讼结果的史实,是研究清代治国之道的一个重要环节。
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杨扬老师的报告题目是《清朝前中期的法律宣讲与社会教化》。杨扬认为,借助圣谕文本涉及的律例知识,可以观察清代法律如何有效与圣谕文本相衔接。综合运用讲读律令与圣谕宣讲的社会教化方式,有助于清政府实现对超大规模领土的稳定治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桂涛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出版、商贸与信息流通:18世纪文字狱案中的社会控制问题》。他认为对清代文字狱的探求,不应当局限于政治史,只留意其中突显的传统因素,更应当发掘18 世纪文字狱案中蕴含的丰富社会信息。当时的商业出版、贸易路线及信息流通因素,均能体现国家与社会的互动。
南开大学法学院冯学伟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底层经营地主生活账中的纠纷及其应对——以晚清福建苏怀墀<生财大道>为中心的考察》。冯老师对账簿中的纠纷类型及其救济方式进行了细致考察,指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分柔忍、投公、打官司三个层级。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往往会根据争端价值大小、相对人强弱、救济难易程度、救济成本等做出理性选择,为考察民间社会健讼与否提供了真切的当事人视角。
在评议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帅一研究员对本单元前三篇论文给予充分肯定的基础上,均给出积极建议。台北医学大学通识教育中心曾美芳教授对本单元后三篇文章进行评议时,也对每篇文章所探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六单元聚焦清代民国法律史料的发现与运用,由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侯欣一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赵晓华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救灾有策:清代救灾法律文献略论》。赵教授指出清代的救灾法律不仅反映在会典、则例、《大清律例》等行政、刑事法典中,同时也反映在省例、救灾章程等地方性、临时性的法律规范及其汇编中;清代许多荒政著述对救灾法律做了整理和归纳,使得各级官吏更方便了解和把握救灾法律的内容及沿革,为其在救灾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提高办赈效率提供了很大的可能性。
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仁善教授的报告题目是《论掌故笔记的法律史料价值——以清代为例》。张教授提出掌故笔记可以弥补官书正史对法律、法事及法人刚性记录有余、柔性生动不足的缺陷,展现立体的法律面相,并就与法律相关的五个方面内容展开分析。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柴荣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新文献对法律史研究的推动:土默特历史档案与清代蒙古地区法律治理》。柴教授以亲自调查的卷宗为例,指出档案中大量的案例能够从细节方面填补以往研究清代蒙古地区文献不足的缺憾,土默特司法档案是研究清代到近现代蒙古归化城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也是分析清代蒙古地区认同、执行中央法律的鲜活样本。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沈蕾和吴晓红教授以《簿册登记:丁日昌的吏治方法》为题,探讨了丁日昌在明代考成法的基础上,使用簿册对衙门内部事务及下属地方进行催督检查,整顿吏治,消除积案,在安定民生、缓和地方社会矛盾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日本大阪经济法科大学伍跃教授的报告题目是《从“擅食田园瓜果”律看传统中国的社会治理——以财产秩序中的青苗会为分析对象》。伍教授以青苗会为分析对象,从“擅食田园瓜果”律切入,解析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逻辑。他认为前近代中国的青苗会之所以能够维持,固然不乏村民的支持,但更重要的是该组织始终积极寻求官府的支持。青苗会代表的“协同”和“通力合作”是在官方参与、至少是官方提供支持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研究员的报告题目是《“习惯”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及其变化》。张老师从立法与司法层面辨析了“习惯”“习惯法”的异同,分析了传统社会中“习惯”的形态及治理功能,及近代“习惯”的变化。
在评议环节,中山大学法学院杜金副教授认为:赵晓华教授的论文既关注了事前备荒,也研究了事后赈灾,内容全面,期待能对《大清会典》《大清律例》等的效力位阶、地方单行法规与省例的关系等问题作进一步阐释。张仁善教授的论文富有创新性、启发性,但对掌故的界定及幕友书信的归属等可作深入探究。柴荣教授的论文独辟蹊径,研究了清代蒙古地区的新材料,期望能对收入蒙古律例的习惯的定性等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副教授对本单元后三篇论文进行评议。在充分肯定各篇论文的优长后也提出一些自己建议和思考,如沈蕾教授、吴晓红副教授的论文佐以《清史稿》、碑刻集等材料会更加立体;伍跃教授研究中涉及到的华北青苗会被改造成行政组织,是否与南北宗族势力的差异有关;张生研究员论文涉及的习惯的法律效力问题,或可与德国、法国的习惯研究作比对。
至中午12:20,持续一天半的学术讨论全部结束,计有34位发言人、12位评议人,在6位学者的主持下,就古代地方治理问题展开纵深和跨学科的探讨。随后进入会议最后一个环节。闭幕式由李雪梅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所长卜宪群研究员作学术总结。
卜所长指出,本次研讨会以“地方治理的法制传统”为主题,内容新颖,讨论充分、务实。研讨会的发言人与评议人精心准备,彰显出国内外重要学者在古代地方治理领域的耕耘与造诣,体现出学界对历史的思考、对现实的关怀。六个单元的研讨围绕地方治理的细节、治理模式、治理与法制的关系、德法共治等问题,充分利用文物、简牍、碑刻、档案等一手史料,从不同视角发表见解和思考,持论有据,观点谨严,使会议主题得到深化。在肯定会议取得的成绩同时,卜所长对课题组的下一步研究工作也提出具体建议。
李雪梅教授代表会议主办方感谢卜所长的总结与建议,并对与会嘉宾和会务人员表达诚挚谢意。最后,与会者合影留念,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