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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献与秦汉法治”青年学术论坛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2-09-20

  

“出土文献与秦汉法治”青年学术论坛(线上)于2022年9月17日在北京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古籍整理专业委员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承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艺术研究院、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湖南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海德堡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西北大学、西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二十余位青年学者及校内外师生六十余人线上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开幕式由刘自稳老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李雪梅教授为开幕式致辞,李雪梅教授对“出土文献与秦汉法治”青年学术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感谢各位学人对法大古籍所秦汉史研究团队的大力支持,同时对各位才俊参与本次论坛表示热烈的欢迎。



本次会议共分为四场学术讨论,二十二位与会学者进行了精彩的论文报告,各位评议人就汇报内容做出了针对性点评。



第一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张欣老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黄海老师《“周秦之变”与秦刑罚制度的形成》一文指出商鞅变法后秦国确立了律令体系,原有的多元法秩序被整合并统一成一元法秩序,通过整合,整个国家的组织力和战斗力得到了空前的提升,促进了秦国最终一统天下。西南大学苏俊林老师建议文章可以增加对三种法秩序起源问题的研究。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小林文治老师《出土文献所见“发征”再考》一文对出土文献中所见的“发征”在作为律名使用及作为动词使用时的两种用法进行了区别探讨。西北大学单印飞老师建议文章可以对“徙官”进行进一步的考察。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张以静老师《秦代物资稟受流程之考察——从里耶秦简“义陵调库给用”文书的释读说起》一文对里耶秦简所见“义陵调库给用”文书的字词进行了重新考校,结合岳麓秦简令文,详细还原作为物资交付通知的符的发放与文书传递流程,考察了秦代物资稟受流程。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杨先云博士在评议中提供了更加清晰的红外图版,补正了释文。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蒋丹丹和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孙兆华二位博士合著的《秦二世胡亥的年龄问题》一文在两种文献记载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胡亥的年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张传玺老师指出该文对以往研究的优劣进行了很好的分析和点评,并对未来的研究表示期待。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苏俊林《岳麓秦简所见秦代道德表彰制度》一文在复原岳麓秦简中秦代道德表彰制度简文的基础上,对其简文内容进行了分析,指出该制度在秦统一天下之后制定出台,与安抚六国故民、转变治国手段、完善奖罚体系和建设伦理秩序等密切相关。大连海事大学舒哲岚老师在点评中认为岳麓秦简专门表彰乡里“老”者的导人向善值得深思。



第二场由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苏俊林老师主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舒哲岚老师《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布令不谨”释义 》一文对《岳麓书院藏秦简(伍)》出现的“布令不谨”进行了探讨,指出其可能是国家公职人员触犯的一项罪名,与国家法律制定、颁布、宣传、执行的过程密切相关。中国政法大学宋磊博士认为“布令不谨”更多可能是客观状态,而非罪名。湖南大学法学院李婧嵘老师《简牍所见秦汉法律文本的体例研究》一文指出秦汉法律结“事”成“章”,集“类”为“篇”,形成了“篇——章”的立法体例,使得复杂法律文本具有体系性、逻辑性与层次性,秦汉动态、开放的立法模式造成了秦汉法律分类混乱、内容杂糅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黄海老师认为可以进一步梳理秦汉到魏晋法律篇、章称呼方式的演变及其原因。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宋磊博士《秦汉律中的以爵抵罪非“官当”辨 ——兼论官爵法律特权的儒家化》一文指出秦汉律中的以爵抵罪并非官当,分析了官当原理与禄秩等级的意义,并对官当的产生提出了思考。南开大学小林文治老师在点评中提出需审慎理解秦汉时期抵罪复杂的现象。西北大学历史学院单印飞老师《秦汉时期官吏的待遇——以乘车为中心》一文探讨了出土文献所见官吏享用乘车的待遇,指出秦至汉初时期一百六十石可能是官吏享用乘车的秩级下限,景武时期乘车下限被调整为百石,此后至少持续至东汉后期。西南大学张以静老师建议可以在文献综述中精简介绍官吏其他待遇的内容,并提问岳麓秦简(伍)1663/257简中乘传、乘车的关系。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杨先云博士《秦代所见探查戍卒文书考论——从里耶秦简9-2266+9-1281+9-1257说起》一文将里耶秦简三枚残简遥缀复原为一份核验戍卒信息的文书,并对文书内涵进行了细致探讨,考察了探查核验外地戍卒信息的目的。首都师范大学孙兆华博士在点评中肯定了该文的研究价值,并提出文字释读等方面的建议。



第三场学术研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王彬老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儒学院黄巍博士代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报告《法律答问1~80简再读札记》,文章摘选了七则对《法律答问》再次轮读的成果,涉及法律术语、论罪原则、罪名等多个方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邬勖老师在评议中对“前谋”“假父盗假子”“议不为过羊”等条提出了不同认识。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王博凯博士《岳麓简(柒)“传囚”令文初论》一文通过对令文文本的考释和解读,探讨秦代囚犯异地传送(“传囚”)及沿途管理的相关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刘自稳老师在评议中对文章所涉文书材料的释读提出新的解读方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张传玺老师《秦汉治狱之“鞫”与“鞫狱”犯罪》一文围绕对《岳麓书院藏秦简》15简的疑惑,提出秦汉“鞫”的广义说法仍有讨论余地。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郭伟涛老师评议认为文章所用简牍材料还可再作补充,建议反思“鞫”不同含义的形成原因。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焦天然老师《汉简所见“伉健吏”考——兼论汉代边郡基层管理选任与罢免》一文梳理了汉简所见“伉健”与“伉健吏”,对以“伉健”为标准的汉代边郡基层官吏选任及其流变作出分析。香港中文大学吴宜宣博士从社会学角度解读文章所论问题的学术意义,并对官吏考核不同维度的重要性提出看法。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郭伟涛老师《〈汉书·刑法志〉文帝除肉刑文本补正》一文结合新近出土简牍资料及传世文献的主流版本,对《汉书·刑法志》文帝除肉刑相关文本进行补正。湖南大学法学院李婧嵘老师提出文章还可深究“籍笞”之义,指出除文献角度的词例考证外也可从法理角度予以思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邬勖老师《敦煌汉简〈击匈奴降者赏令〉新识》一文利用新发表简牍照片,对敦煌汉简《击匈奴降者赏令》的文字释读及理解提出认识,并分析了令文发布的背景。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王博凯博士对文字释读、令文断读、令文理解等提出了不同认识。



第四场学术研讨由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郭伟涛老师主持。香港中文大学吴宜宣博士《“良日”与集期——一项有关秦汉时期市场集期的考察》一文主要探讨秦汉《日书》“良日”形成的可能路径及与市场集期的关联。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焦天然老师在评议中指出文章切入视角新颖,未来还可继续对官办市场、自发市场与《日书》的生活实践关系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海德堡大学汉学系唐俊峰老师《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示临湘县廷的内外空间与社会控制》一文探讨临湘县廷和外部吏的组织的划分,并借此考察东汉县政府对地方社会的管治方式。西北大学历史学院王馨振华老师在评议中对文章官制构造的合理性等内容提出疑问。清华大学历史系黄宗茹博士《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的“格”与“格杀”——兼论汉唐律“格杀勿论”的演变》一文对文献所见“格杀”进行考察,对比“格”“格杀”“斗”等术语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进而观察汉唐律之间“格杀勿论”各条的演变。海德堡大学汉学系唐俊峰老师对“格”与“格杀”关系提出了不同看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王彬老师《东汉长沙郡临湘县的从掾位与待事掾:兼论散吏的工作及源头》一文对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所见“散吏”及其工作、去向等问题进行考察,指出散吏的工作包括考实、拷问、追捕、书写公文等,郡待事吏还参与督察案问。清华大学历史系黄宗茹博士在评议中对材料进行了补充,并基于文章内容提出了待事掾日常工作状态及待事掾人选等疑问。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徐畅老师《从长沙出土“君教”文书简牍看东汉三国县级长吏的徭使》一文主要利用长沙简“君教”文书,对东汉至三国县级行政长官从事外务、徭使的状况进行考察。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王彬老师指出文章所论东汉时捕亡捕盗的变化趋势并不局限于长沙。西北大学历史学院王馨振华老师《东汉碑刻〈韩仁铭〉的历史学考察》一文对东汉熹平四年《汉循吏故闻憙长韩仁铭》重新考证,并对碑文结构、铭等问题提出新的见解,指出《韩仁铭》不是常见的铭文体裁。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蒋丹丹博士指出文章对碑文及文书结构作了很精彩的考释,从历史学角度补充了对该碑相关问题的研究,并提出对文字考释的不同看法。



会议闭幕式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刘自稳老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刘自稳老师指出与会学者具有不同的学术背景,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制史研究历史学与法学交叉学科的属性。论文主题充分诠释了“大法制”的概念,虽以出土文献为主,但不局限于出土文献,各种性质的材料都得到充分的关注与讨论,体现了当前秦汉法制史研究的特色。会议讨论与交流非常充分,评议老师十分认真负责,对文章提出了各种角度的意见。最后,刘自稳老师对各位与会学者表示衷心感谢,期待未来能够邀请各位学者线下相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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