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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法治传统与创新发展”前沿论坛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1-11-30

 

 

2021年11月20日,首届“法治传统与创新发展”前沿论坛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和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古籍整理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故宫博物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南开大学、天津财经大学、上海市法学会、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杭州师范大学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百余位师生,以及《人民日报》理论部、《光明日报》理论部等刊物的十余位编辑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开幕式、五场学术研讨和“新时代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史研究成果”圆桌论坛、会议总结等部分组成。

 

论坛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首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国平致辞。陈书记对本次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对参会的嘉宾表示感谢,继而从三个方面表达对法律史研究同仁的期待。第一,重视对法律古籍的保护、整理与挖掘利用;推进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第二,法律古籍是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需要加强法律古籍研究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社科院法学所与法大古籍所有优良的合作传统,产出了大批高质量成果,今后应继续深化合作。第三,法律史研究既要发掘新材料,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史料,深入推进法律史学研究。

 

 

其次,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李雪梅教授致辞。李所长介绍了本次论坛的安排。论坛将“红色法治研究”“传统法文化的创新发展”“部门法与法律传统”“法治与国家治理”“法史学科之发展”等五大专题融入六个专场进行研讨,内容涵盖先秦至近当代。近期在法大校园举办的“百年法治文物展”与本次论坛交相辉映。今年是法大古籍所成立37周年,本次论坛更显意义非凡。希望古籍所能得到中国法律史学会和学界同仁一如既往的支持。

 

 

最后,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张生致辞。张生强调,材料是法律史研究的基础。因此,与政法大学古籍所合作举办首届论坛表明了学会基本的学术取向。随后,他从三方面介绍了学会工作与论坛发展的方向。第一,学会将与八个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开展深入合作。第二,注重学术史的梳理与积淀。学会创办的《中国法律史学会通讯》,每年推出两期,发布学者的学术观点、学术热点等信息。第三,将学科传统清晰化,并将其传承。他指出,法律史学科应对知识发现、古史新探有持续的贡献;法律史学人要做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者,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其时代特色,让其焕发出新的生命力。论坛的开幕式由社科院法学所的高汉成研究员主持。

 

 

研讨和论坛

 

第一场研讨由西北政法大学杨建军教授和闫晓君教授共同主持,三位报告人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家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赵晶。孙家红报告的题目为《法律史学的意义》。他从个人、学科与国族三个层面对法律史学的意义进行了探讨。他认为,法者,以人为本,法学即人学。于个人而言,研习法律史具有回望来路、追问初心的意义。于学科而言,法律史学应是独立且成熟的。学科内在应实现自给自足,构建完备的知识体系,细化研究层级。同时,与其他学科兼容并蓄。严格来讲,并没有各种学科背景下的法史研究之分,只有好的研究与坏的研究之分。于国族而言,法律史学可考兴亡之迹,究当世之法。他指出,没有独立成熟的法律史学,就没有健康的法理学,也不可能有科学发达的现代法律体系。最后,他围绕“全球法律史何以可能”进行探讨。

 

 

尤陈俊报告的题目为《重思法律史研究的定位问题及其对法学的可能贡献》。他从法律史研究应当“法学化”还是“史学化”的争论谈起,继而深入分析争论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应明确区分研究对象与教学内容,个人兴趣与学科建制,并探讨了特定学科建制之正当性的维系问题。接着,他分析了应如何看待法律史研究的“边缘化”,并考察了学界从“什么是你的贡献”到“什么是你对法学的贡献”的探讨过程,认为当下的法律史研究应借鉴美国的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教授的研究范式。

 

 

赵晶报告的题目为《再论法律史的学科定位——日本<法制史研究>第 70卷所载两种专题报告集读后》。他首先围绕田口正树、神野洁、赤城美惠子、藤野奈津子等学者的研究,从旨趣说明、日本法制史、东洋法制史、西洋法制史等角度介绍了日本的法史研究史;接着以2018年出版的两种教科书——《日本法史所见为何——学习法与秩序的历史》《概说日本法制史》为例,探讨了日本法史和日本法制史教科书的可能性;最后从学问史、法律史学科独立存在的意义等角度畅谈随想。

 

 

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谢晶高度肯定了三位学者的研究。她认为,法律史学应先明晰学科何以立足的问题,思考法史学如何为其他学科作出贡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娜鹤雅认为孙家红从内在探讨了法律史学科的意义,尤陈俊、赵晶反思了法律史学如何为其他学科作出贡献。三位的研究各有千秋,也极具价值。她认为,法学化的法律史和史学化的法律史均应保有自身特色和优势。

 

 

第二场研讨由西南政法大学董彦斌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姚佳教授主持。三位报告人分别为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的余钊飞、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胡永恒、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侯欣一。余钊飞报告的题目为《梁柏台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他介绍了苏联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梁柏台的影响,考察了1918年苏俄宪法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之间的关系,并考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各种版本,最后总结了梁柏台的历史贡献。胡永恒报告的题目为《抗战时期国共两党司法比较研究》。他对抗战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根据地司法与国统区的司法,从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司法程序、刑事司法、民事司法五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勾勒出国共两党司法的概貌和特征,分析二者之间的同与异,并探索了二者异同的来源和成因。侯欣一所作题为《讲什么?如何讲?——有关封棒儿婚姻案戏剧演进的法文化省思》的报告引人入胜。他从红色文化与红色法治文化之关系、封棒儿婚姻案的戏剧演进过程梳理和思考等方面展开分析,强调体现红色法治文化的史料多种多样,如官私文书、司法档案、个人回忆录、文集、新闻报道、戏曲歌舞、法治文物等,期望利用新材料和新方法为红色法治文化研究带来新气象。

 

 

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罗冠男认为余钊飞的报告视角独到,通过研究梁柏台的贡献,考察了苏联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胡永恒的报告体系清晰,逻辑严密,深化了对抗战时期司法的研究。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的王斌通认为侯欣一的报告体现了红色法治文化的研究既创新学术,又关照现实。同时认为学界应继续深入对红色法治文化的研究,明晰其定义、功能和特色,并为当下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借鉴。

 


 

第三场研讨由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阿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顾元教授主持。五位报告人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高汉成、故宫博物院研究室张剑虹、南开大学法学院冯学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姚宇、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郭瑞卿。高汉成报告的题目为《法律与事实:清末变法中新旧法理递嬗》。他以《大清刑律草案》第13、15、36等条款为例,从“牵事实于法律之内”“牵法律于事实之中”“此皆牵事实入法律之论”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关注西方法哲学逻辑与中国历史逻辑的统一问题。张剑虹报告的题目为《契约与规制视野下的清代内务府官房出售》。她提出,清代内务府会将质量欠佳的官房售与官员、八旗兵丁等。与普通契约相比,内务府与买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契约有其特殊性。朝廷针对官房买卖制定了系列政策,对购房的相关问题作详细规定,旨在防止少数高级官员垄断官房,同时又能及时地卖出官房。清中后期,积压了大量待售官房以及巨额房租被拖欠,为此,朝廷实行不定期的降价、以买代租等促销方法,以期回笼资金,充实府库。

 

 

冯学伟在题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身份与契约——以民间文书为中心的考察》的报告中指出,传统契约文书以形式上的书写格式展示身份关系,且通过亲邻先买权等制度安排充分展示身份关系,避免权利瑕疵,使得身份制下的契约自由、平等得以实现。换言之,在充分考虑个体之间实际不平等的前提下,才能充分调动社会的实践理性来进行更加有效的制度设计。

 

 

姚宇的报告题目为《康熙四十六年修律进呈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他发现国家图书馆所藏一部《大清律集解附例》抄本高度疑似为康熙四十六年修律进呈本。通过梳理进呈本条文并将其与顺治律对比,可知康熙朝修律深入系统、成果丰硕。将之与雍正律对比,除新增条例外,雍正律对进呈本原定内容亦有不少修改。进呈本与雍正律一脉相承而各有特色,二者共同反映了清律从承袭明律到因时制宜的演变历程。

 

 


郭瑞卿所作题为《越界:清代女性的婚姻抉择——基于抑勒通奸杀夫的考察》的报告认为,18世纪时女性被典雇、嫁卖、买休卖休以及纵容抑勒与人通奸等事实大量存在。但彼时,国家与社会已形成了贞节至上的原则。她探讨了女性在面临被家人推入失贞的境地——抑勒卖奸时,她们在“贞”“顺”之间如何抉择;贞节是否构成女性对抗家人或丈夫的理由,以及法律与司法如何看待此种对抗。

 

 

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桂涛认为,高汉成和冯学伟的报告均探讨了法律的观念与逻辑,以及法律是否需与社会相调适。前者着眼于立法技术问题,深化了对礼法之争的研究;后者把契约得以产生的社会情境纳入法律分析,将契约立体化,颇具新意。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张蓓蓓认为张剑虹的论文史料详实,视角新颖。郭瑞卿的文章以小见大,剖析了法律文本的表达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解读了法条蕴含的法理。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张一弛认为姚宇的论文有助于认识康雍之际政治风气转变背后的因素,体现了康熙后期律例纂修者尝试将清王朝建立以来形成的惯例、例案汇总并合理化的努力。

 


第四场研讨由国家法官学院胡云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柴荣教授主持。四位发言人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陈佳臻、西北政法大学陈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孙旭和张雨。陈佳臻的报告题目为《元朝在中国法制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他从元朝法制的特点、元朝法制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元朝法制研究的困境及解决可能三个方面进行研究,认为元朝法制有其落后、退步的一面,也有其承继、发展的一面,应予辩证看待。

 


陈玺的报告题目为《两宋节庆停刑故事考》。他认为,宋代节庆停刑的内涵包括停止死刑奏报、复核及行刑等环节。圣节停刑实质上是以庆赏之名,限制和压缩刑罚的适用空间,通过“辍刑”这一标签化行为方式,强化朝廷恩典与慎用死刑之间的直接对应关系。宋代庆节停刑惯例的设立以及纂入立法,是释、道二教悲悯好生理念的体现,反映出宋代礼法合治、赏刑并举、三教兼容的治国理念。

 


孙旭的报告题目为《宋代的请托与治理》。她认为宋代律法没有将无财请托与有财请托区分开是立法的缺陷。宋代私谒、请托之风盛行,皇帝的思路是限制官员之间的交往,治标不治本,并且以所颁布的内降破坏了请托治理。在执行方面,依法惩处的比重较小。总体而言,宋代的请托治理教训多于经验,但仍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

 

 

张雨作了题为《法藏敦煌文献P.4745号写本考——以<唐年代未详(贞观或永徽)吏部格或式断片>为中心》的报告。他指出,法藏P.4745 写本残卷正面所抄为初唐法典的官写本,背面所抄为北派禅宗文献《观心论》。学界对前者的研究较为充分,但对《观心论》进行校勘时均未利用此抄本。他对正、背面文献的关系作了进一步考证。

 

 

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马俊杰认为陈佳臻的研究聚焦于元朝法制在中国法制历史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选题具有创新性;陈玺的论文从三个方面详细梳理了宋代节庆停刑的发展演变轨迹,以及影响因素,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包晓悦认为孙旭的论文聚焦于宋代请托,并对请托的概念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文章内容丰富,可进一步对比唐、宋对私谒的规范;张雨的文章能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别出心裁,引入写本学的研究路径,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贡献。

 

 

第五场研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胡永恒、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孙建伟主持。四位发言人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张传玺、王安宇、刘自稳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黄海。张传玺所作题为《秦汉盗罪关联之赃试诠——简册编次与分析框架的二重探讨》的报告指出,秦汉盗罪体系繁复,盗罪共犯与关联盗罪之赃罪问题,是理解秦汉乃至古代法律的重要问题。他通过简册编联与条文书写特点解读编次确定的类例与意义,重释盗罪关联之赃诸简;并围绕理解古代法律知识、将法律文本解读实体化、使用现代法学工具的限度等问题进行了反思。

 

 

王安宇的报告题目为《秦及汉初内史司法权有无之辨》。他在梳理学界关于秦内史制与郡县制关系的基础上,认为秦代内史没有治狱权,廷尉是内史辖地治狱机构的上级;内史获得司法权是汉朝逐步削藩、实力壮大后的产物;汉景帝二年或武帝建元六年置左右内史之时,应即是内史获得司法权之时。



刘自稳的报告题目为《读岳麓秦简<亡律>札记三则》。对岳麓书院藏秦简《亡律》简 015/2087,他认为理解的困难之处在于如何把握“会”的时间阶段与后文“已狱”“已劾”“未论”和“鞫”等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并对简文内容作了新的释读。同时对简029/2083、 051/2081、052/2039中的律义,进行补释和推测。

 

 

黄海的报告题目为《四至为何——散氏盘铭田土范围研究》。他从散氏盘的命名、夨予散土田之由、夨予散之第一块田土的四至、夨予散之第二块田土的四至等角度进行分析,最后以解读铭文第一段的大意作结。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张琮军认为,张传玺的论文深入解读简牍资料,从条文和法理上复原了当时的法律思维,研究路径具有创新性,建议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丰富材料;王安宇的研究主题富有新意,可继续深耕,作出更加精谨的论证。华东政法大学姚远评议刘自稳论文,认为对简015/2087中的“会”理解有待商榷;黄海的研究详细梳理了前人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之上重新探讨夨予散之田土的具体范围,颇具启发性。

 

 

第六场为“新时代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史研究成果”圆桌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俞学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李雪梅教授主持。《现代法学》《近代史研究》《法律适用》《中国法律》《东方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律科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家》《政法论坛》等期刊编辑部代表围绕刊物定位、学术规范、学术热点、法律史学论文选用标准及建议等问题进行广泛探讨,回应了研究者撰写和发表论文的关切,同时也促进了编者和研究者之间的理解。

 


会议总结

 

论坛总结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帅一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王沛教授对古代部分进行总结,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赵晶教授对通论与近代部分进行总结。

王沛总结说,古代法史主题的发表者共11位,内容涵盖了从西周到清代的诸多重要问题,会议的安排是由今及古。随着会议的推进,探讨的问题越趋洪荒古老,促使大家追问法律演进的元动力。黄海对西周重器散氏盘铭文所涉及的土地四至研究,是全面整理此前成果后得出的新论。刘自稳对岳麓秦简中《亡律》中的三个具体问题进行细致分析。王安宇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奏谳书》为据对秦到汉初内史司法权问题加以分析,使相关研究得到推进。张传玺以其逻辑严谨的一贯风格,对秦汉盗律材料重新整理讨论,使观者对秦汉法律文本的性质与特征有了新的认识。张雨对法藏敦煌文献残本中的法史资料进行考释,论证扎实。陈玺与孙旭关于宋代法制史中具体问题的研究,使宋代法制的面貌更为清晰。陈佳臻的研究对认识元代法制的价值、意义具有重要启示。会议中的3篇清代法制史论文也别开生面。姚宇探讨的国家图书馆藏《大清律集解附例》抄本,是新发现的重要资料,将对研究清代立法产生重要影响。郭瑞卿的论文对清代与女性相关犯罪问题的本质加以思考,结论发人深省。张剑虹对清代内务府出售官房的契约与规制进行讨论,资料扎实。上述论文宏观微观并重,体现法史研究的新动态,回应了学者们对法史研究的期许。在总结中,赵晶用《法学阶梯》中“人法”与“物法”的分类方法,将通论与近代部分的五篇文章分为“人”与“物”。具体而言,围绕“人”的研讨可细分为:立法精英,如变法中的新旧派、梁柏台;司法精英,如抗战期间国共两党司法人员;普法精英,如封棒儿婚姻案戏剧作者;普罗大众,如订立契约的主体。关于“物”的研究则更多元化,研究对象或利用的史料有奏疏、文集、契约、档案、立法文本及草案、红色戏剧剧本等。此外,以法律史学为研究对象的三篇文章以及圆桌讨论,从学术意义、学科意义、生存境遇等方面检视了法律史学的现状。从学术意义角度而言,诚如孙家红所言,“没有各种学科背景下的法史研究之分,只有好的研究与坏的研究之分”,法律史学应是求真求知的研究。从学科意义的角度来看,三篇文章所论法律史的定位与意义涉及学科能否存在、如何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其实,前者并非学术问题,取决于政策;后者可作学理讨论,如孙家红说的全球史、尤陈俊说的法社会学以及法学一贯强调的教义学路径,都是法律史学可采用的方法与视角。至于具体的生存境遇,当下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强调,使得学科暂时告别生存危机,但在核心期刊发表、省部级课题立项、学术后备力量培养等层面,情势并不乐观,但这已超出了学理范畴。两位教授作会议总结后,张生会长、李雪梅所长再次向与会嘉宾表示感谢。至此,首届“法治传统与创新发展”前沿论坛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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