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的法律史研究:文献、取向与方法”青年学术研讨会于2016年3月26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主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教育学院、山东政法学院等单位的青年学者及部分研究生与会。
会议共分为下述八个单元进行:
第一单元,山东政法学院支强教授《秦法律对刑罚的表述——以< 法律答问>20简为中心》一文认为“与盗同法”和“与同罪”是秦简牍法律文献中常见法律用语。“与同法”和“与同罪”存在罪刑表述功能交叉的现象。但“与同罪”和“与同法”的功能并不完全一致。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20简“与盗同法”和“与同罪”反映了两个法律在同一条文或紧密关联的条文中同时出现的情况。在这一情况下,“与同罪”的使用执行了对特定行为加重处罚的立法意图。
第二单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石洋讲师《荆州高台M46出土记钱木牍读记》一文选取出土文献中的三块木牍文献进行研究,分别对其中所涉及的“轻重钱”、“子钱”、“家”三个问题做出探讨。除确定第一片木牍的年代范围外,还对“子钱”性质提出了看法,并探讨了“家”作为征钱单位与祭祀单位的性质。论文对出土文献中首次出现的关于轻、重钱的使用方式,子钱的支付周期及跨里按“家”征钱等信息都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有助于学界进一步了解西汉前期的社会经济活动。
第三单元,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李虎群老师《礼乐教化与宗教学教育》一文以传统礼乐教化类法律古籍为切入点,认为当今社会应立足于中国礼乐教化的人文主义大传统,理性地反思宗教观念、体验、行为和体制。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高等教育的优势资源,在高校开展宗教学教育,以便使青年树立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并进而引领社会各阶层形成对宗教的全面理性认识。
第四单元,北京教育学院人文学院方麟讲师《秦博士职掌、来源、编制与制度意义》一文通过对史料的挖掘,对秦博士制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考证。论文首先归纳出秦博士的三大执掌,并进而对秦博士的来源及编制等诸问题进行考辨。最后,论文从知识分子官僚化、百家争鸣的结束及儒生干政的开创三个角度论述了秦博士制度建立的意义,以期全面阐释秦博士制度的整体制度体系。
第五单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桂涛讲师《“语多狂悖”:清代文字狱中的皇权、官僚与基层社会》一文通过对低层士子和基层社会的观察,进一步把文字狱案放置在皇权、官僚与基层社会三者的相互关系中考察。论文认为,18世纪文字狱案犯身份多是基层社会的生员、平民。而官员对此类案件的判罚,也因案犯身份不同采取了不同的办法:对高级士人多有回护,对低级士子则按律判罚。这一方面显现出皇权官僚对文化异端的畏惧,另一方面亦体现出文字狱对彰显皇权恩威及维护官僚等级秩序的作用。
第六单元,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王康助理研究员《守节抑或改嫁?清代孀妇的婚姻行为探析》一文论述了影响孀妇婚姻行为的要素:影响守节的要素是妇女财产权的扩大及政府和社会对于妇女守节的激励;影响改嫁的要素是寡妇夫家与娘家的主婚权及寡妇自身的经济自主性。论文认为,在清代底层社会,旌表制度和成文法的修改对寡妇婚姻决策几乎不起作用,经济状况仍然是其婚姻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
第七单元,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胡永恒副编审《法律史研究的方向:法学化还是史学化?》一文讨论了中国法律史研究应该走向“法学化”还是“史学化”问题。论文认为,法律史学科位于法学学科建制中,长期以来研究主力为出身法学的学者。与史学研究重在“求真”、惯于归纳逻辑不同,法学研究者重在对历史进行阐释、惯于演绎逻辑,常以西方法学概念、理论为前提,对中国法律进行评判。这种法律史研究的主要问题,一是史料基础薄弱,二是西方中心主义与现代化范式的泛滥。在法律史学界内部,也有走向史学化的主张。大量史学出身的研究者进入法律史领域后,研究局面有所改观,但需警惕“反理论”、“碎片化”、“擦边球”、“扎堆近代史”等倾向。总之,基于史学基础薄弱的现状,法律史研究应当走向史学化。在这一前提下,研究者个人应当追求法史兼修,学界应当加强分工合作。
第八单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张蓓蓓副教授《百年中国大陆地区古代司法档案整理研究回顾——基于法律史的视角》一文梳理回顾了中国大陆地区法律史学界百年来对古代司法档案的整理研究情况。论文提出,针对目前档案史料研究运用中的问题,解决之道在于,档案取样应兼顾充足性与系统性原则,应注意档案史料的遗失重复问题并加强对档案史料的辨析。研究展望方面,今后应注重对档案史料的深层次挖掘,引入多学科研究方法,在追求研究精细化的同时,重视运用比较分析法。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与会师生围绕大会主题与参会论文中的诸多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最终,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