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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意识,学术研究的思维、观念与方法
发布时间:2013-09-18

问题意识,学术研究的思维、观念与方法

——南京大学2013年度中国文献学暑期学校学习心得

(周毅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本次参加南京大学2013年度中国文献学暑期学校,听了诸位先生精彩的讲座,给我影响最深刻的就是几位先生都提到的“问题意识”。此外,诸位教授通过讲座所传达出来的学术研究的新思维、新观念、新方法也令我这样的后学末进受益良多。

问题意识

  “问题意识”是学术研究中一个恒久的话题。此次有幸参与南京大学2013年度中国文献学暑期学校,又幸得严佐之教授作了题为“步步造幽邃:版本鉴定的问题意识”的讲座言及此事,给我极大的启发。严教授在鉴定陈鳣手本《蔡中郎文集》刻本时代及手迹之外,又对该本是否见于诸书目文献,陈鳣题跋是否佚文,题署“渤海陈鳣”是何意思,钤印“中”“子”是否陈鳣印章,以及陈鳣究竟过录黄丕烈哪个版本,过录校本的版本价值究竟如何等产生了“问题意识”,并一一追踪发覆。正如严教授所引古贤云“读书无疑者须教有疑,有疑者却要无疑,到这里方是长进”,许多书乍一读来,似是“无疑”,盖因我们缺乏“问题意识”,而非真正无疑,我们要善于发现隐藏在文章的只言片语中的问题,然后去探寻问题的答案,这样方才能长进。例如严教授关于“渤海陈鳣”的疑问,“渤海陈鳣”谁看都知道是地名加人名的结构,很有可能“渤海”是陈鳣的郡望,许多人到此便会想“此处是指渤海望族陈鳣”,这样想来完全不会影响文章的结构与理解,看上去似是毫无疑问可发,但是严教授的“问题意识”引发出为何浙江海宁的名士陈鳣会被冠以“渤海”这样的郡望的疑问,继而考证出陈鳣先祖封于渤海、陈氏本姓高这样的秘辛。又如关于“中”“子”两枚印章,没有问题意识的人看了,便自觉明了:这是陈鳣的印章!可是事实真是如此简单么?当然不是。在已知的陈鳣印章中并无此二枚,那这二枚是否为陈鳣印章就是一个值得一究的问题了。严教授通过考证,证实这二枚印章确属陈鳣所有,并且之前未有所见,算是一个不大不小的新发现。由此二例,足见问题意识是在学术研究中想有所新发现所必备的。

  问题的意识的关键在于敢于提问、善于提问。对于那些看似无疑的东西,我们要敢于发问,要善于反复思考。如果有问题意识,关于前述“渤海陈鳣”,我们要问为什么叫渤海陈鳣?陈鳣是渤海人么?一查,发现陈鳣居然是浙江海宁人,那么值得研究的问题便诞生了:为什么海宁人士陈仲鱼会被称作渤海陈鳣? 又如“中”“子”二印的问题,如果有问题意识我们会问这两枚章是陈鳣所有么?中、子二字有何含义?“中”“子”二印根据情境应属陈鳣所有,但是中、子两字连在一起表示“中间的儿子”的意思,那么陈鳣作为家中长子为何会有此中子之印呢?由此便又产生了值得探寻的问题。其实不只是严佐之教授的讲座中谈到了“问题意识”,曹虹教授所作题为“文献疑信与文化探胜”的讲座中也提及了这个问题。例如,曹教授所列参考文章《七步诗为什么是七步?》,提出了七步诗为什么是七步这样一个奇怪的问题。在我自小听说这个故事以来,一直认为七步只是为了凸显曹植的才能所作的夸张而已,并没有什么其他的意味在其中,七步也可以,五步也可以,三步也可以,甚至是一步不行就脱口而出也可以,并未去深思既然认为三步、五步都可以,那为什么一定是七步呢?这就是因为问题意识不足。

  此外,廖可斌教授的讲座也指出我们不能止步于文献研究,要以小见大,要具有敏锐的问题意识。徐兴无教授关于六经次序演变的研究也从某个侧面指出了问题意识的重要性。徐雁平教授所推荐的参考文章利用清人的日记中关于天气的记载研究19世纪后半叶北京的沙尘天气这一创举,生动说明问题存在的广泛性,自然学科甚至也可能利用日记这类文献进行研究,给人以极大的震撼。

问题意识的实践

  由此次暑期学校诸位先生多次提到的“问题意识”出发,结合我平时专业所学,以《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四为例,尝试提出一些问题并加以解决。

简文:

●胡丞憙敢 (谳)之,十二月壬申,大夫 詣女子符,告亡。·符曰:誠亡, (詐)自以為未有名數,以令自占書名數,為大夫明隸,明嫁符隱官解妻,弗告亡,它如 。解曰:符有名數明所,解以為毋恢人也,取(娶)以為妻,不智(知)前亡乃後為明隸,它如符。詰解:符雖有名數明所,而實亡人也。·律:取(娶)亡人為妻,黥為城旦,弗智(知),非有減也。解雖弗智(知),當以取(娶)亡人為妻論,何解?解曰:罪,毋解。·明言如符、解。問:解故黥劓,它如辤(辭)。·鞠(鞫):符亡, (詐)自占書名數,解取(娶)為妻,不智(知)其亡,審。疑解罪,毄(繫),它縣論,敢 (谳)之。·吏議:符有數明所,明嫁為解妻,解不智(知)其亡,不當論。·或曰:符雖已 (詐)書名數,實亡人也。解雖不智(知)其請(情),當以取(娶)亡人為妻論,斬左止(趾)為城旦。·廷報曰:取(娶)亡人為妻論之,律白,不當 (谳)。

  本案例是由湖县县丞憙向其所属的二千石官府京兆尹呈报的疑案,京兆尹经审理亦不能定论,所以又呈报给中央廷尉,最终由廷尉做出了判决。

  何谓“奏谳”?谳,《说文》:议罪也。刑狱之事有疑上报称为“谳”,所以此字又训为请或疑。《汉书·刑法志》有云“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所以可见奏谳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奏报制度。

  本案为何由县丞上报?按理,案件应由一县的主官县令或县长上报,但是此处为何是由湖县的县丞憙上报呢?在秦汉时期,各县皆设县丞,如《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县令长皆秦官,掌其县治……皆有丞尉”。县丞的主要职司是仓、狱,如《史记·淮南王安列传》《集解》引如淳曰“丞主刑狱囚徒”,《后汉书·百官志》记载“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可见县丞除辅助县令、县长处理文书外,还主要负责全县最为重要的仓、狱工作。按《通典》所记,县丞除佐令长外,还“兼主刑狱囚徒”,所以县丞很可能具有某种相对独立的处理本县刑狱工作的权利。故而由负责全县刑狱工作的县丞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上级呈报疑狱是符合实际的。此外,《居延汉简》记有“禄福狱丞”、“阳翟狱丞”,其官秩与居延当地的绝大部分丞同等,皆为二百石。这可能是在居延此类边地特设的治狱官吏,是一种专司“狱”,而不司“仓”的丞,可以佐证县丞具有某种相对独立的处理司法工作的权利。

  大夫 具体是什么爵等?这个案子是由大夫 告女子符亡开始的。 的身份是大夫,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其应当实指汉爵第五等的“大夫”。因为纵观《奏谳书》,其中案例二记有大夫禒,案例四记有大夫 、大夫明,案例六记有公大夫昌,案例七记有官大夫有,案例一一记有大夫犬,案例一二记有官大夫内,案例一三记有大夫 ,案例一四记有五大夫平。可见《奏谳书》所记人物爵级皆与《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汉爵对应,皆是照实记录,所言“大夫”当是实指汉爵第五等的“大夫”,而非汉爵第第五等至第九等——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这一“大夫”阶层的泛称。这也从某个侧面说明,汉初对于秦代的二十等爵进行了因袭,汉初爵制与秦代爵制大体相同。

  符的罪名是亡,何谓亡?《说文解字义证》引《春秋通例》云:“凡言逃者,皆谓义当留而窃去者也。” 从法律角度来讲,逃亡是指依法应留住而私自离去的行为。此外,在出土的其他秦汉时期的律令中亦随处可见关于“亡”的规定。可见,亡,在秦汉时期不仅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同时也是一种固定的罪名,是指平人、犯人、军、奴婢等非法离开其所应处处所的行为。

  为什么要举报符?这可能与当时的法令规定有关。《二年律令·捕律》规定“□/亡人、略妻、略卖人、强奸、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购金十两;刑城旦舂罪,购金四两;完城□/二两”,购,赏也,《汉书·高帝纪》云“乃多以金购豨将”,颜师古注曰:购,设赏募也。又“詷告罪人,吏得捕之,半购者”,詗,追查。《汉书·淮南王安传》注引孟康曰:“詗音侦,西方人以反间为侦,王使其女为侦于中也。”服虔曰:“侦伺之也。”。可见,在汉时捕得罪人送交官府是能获得奖赏的,即使是为官府提供线索,官府捕得罪犯之后也会给予线人奖赏。当然也存在另外一种可能性,即符是 的奴婢,后来从 处逃亡,现今 发现符后捕获符并诣送官府,希望通过法律程序重新使符成为自己的奴婢。总之,大夫 向官府告符亡是受利益驱动的,而非迫于某种责任或义务。

  进入案件的审理程序中,符供述称“以令自占书名数”,何谓名数?名数是指名籍、户籍。此处的“令”当为《汉书·高帝纪下》所载“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在《奏谳书》案例一四中记有令文“令曰: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偿免,舍匿者与同罪”。此令据《汉书·高帝纪》记载颁布于汉高祖五年,而“谳疑狱诏”颁布于汉高祖七年,整理小组认为此案例发生于汉高祖十年,可见,整理小组的意见原则上可取。此诏令据《汉书·高帝纪》记载为“诏曰:“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甚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其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所以,此处的“名数”是指名籍、户籍。“占书名数”是指按照汉高祖五年颁布的令去登记名籍、户籍。

  以上仅是从“问题意识”出发,尝试提出一些问题并加以解决。其实本案中可问的问题远不止于此,例如,符在“以令自占书名数”后为什么要自投为了大夫明的“隶”?“隶”在当时是什么一种身份地位?自投为隶反映了当时怎样的社会思想?符成为明的奴婢之后,又与隐官解结婚,何谓隐官?隐官解为什么要与作为“隶”的符结婚?这反映了当时怎样的身份观念、婚姻观念和制度?可见,若是拥有强烈的“问题意识”,那么在阅读古代文献时疑问无处不在的。

问题意识之外

  问题意识是我有幸参与此次暑期学校的最大收获,但是诸位先生的讲座却绝不止于“问题意识”这一端。

  安平秋教授所作《日美两国所藏宋元版汉籍概况》、张伯伟教授所作《从朝鲜半岛汉籍看中国》以及陈正宏教授所作《琉球汉文文献的世界》三个讲座,分别介绍了日本、美国、朝鲜半岛、琉球等几个主要海外汉籍的留存地,极大的拓宽了我们的学术视野,为我们提供了新的广阔的研究天地。廖可斌教授所作题为《考文析义,因小见大》的讲座阐释了文献、文本、文学、文化四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小说文本的变化总结出了戏曲小说创作转变的规律,给我们的学术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陈致教授所作题为《从礼仪化到世俗化——诗经的形成》通过对诗经中成语的变化的研究解释了诗经文本背后所隐藏的社会从礼仪化到世俗化转变的背景,同时向我们展示了一种新的研究切入点和视角。徐兴无教授所作题为《汉代经学文献体系的形成》的讲座,揭示了六经次序背后所隐含的深层含义以及六经次序变化所揭示的逻辑义理,为理解汉儒构建的经学文献提供了新的视角。赵益教授所作题为《从记问到辨理——古典文献的客观规律与古典文献学的基本原理刍议》的讲座又提出了一个“文献意识”的问题,发人深省。徐雁平教授所作题为《清代文献研究中的辨体、比较与整合》的讲座指出了“大量的文本是被构建出来的,文是各种关系与力量的交织”这一重要事实,并言及了清代文献研究中整合性研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同时,利用日记研究天气以及师徒日记的对比研究也给我们以极大的思路的启发,给人豁然开朗之感。并且与陈鸿森教授所作题为《清代书札文献与学术史研究》的讲座中所利用的书札文献相得益彰。程章灿教授所作题为《尤物:作为物质文化的中国古代石刻》的讲座向我们介绍了物质文化的研究状况,并以石刻为例展示了物质与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呈现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观念和趋势。此外,刘玉才教授所作《阮元平议》向我们揭示了《十三经校勘记》背后的真相;同时,在讲座开始前言及的关于“学术预留”的话题,也提示我们关于学术预见性的问题,引人深思。平田昌司教授所作《回望中原夕霭时——失陷汴洛后的“雅音”想象》向我们揭示了“标准音”背后的历史真相,关注到文献文本之外的史时,也存在某种“问题意识”的提示。

  此外,武秀成教授与叶国良教授明日即将开始的讲座相信也必将给予极大是启示。

  总之,通过此次暑期学校的学习,我不仅收获到关于“问题意识”的极大启发,也了解到了当前学界的研究动态,关注到了新的研究材料,拓展了新的研究视野,收获了新的研究思维、观念与方法,可谓受益良多。也对辛苦举办此次暑期学校的南京大学的各位领导、老师以及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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