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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抚宪颁示放生池条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10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三月十日 · 清 ·《抚宪颁示放生池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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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宪颁示放生池条约》


【时间乾隆十年(1745)仲春月立

【地点】江苏南京市鼓楼区乌龙潭公园颜鲁公祠

【评述】

碑两面刻。碑阳刻《重修颜鲁公放生池庵碑记》,碑文14行,巡抚江宁等处地方、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陈大受撰文。碑记江宁城西乌龙潭自唐乾元二年(759)颜鲁公为浙西节度使时奏置放生池于此,并于潭侧建庵;明正统年间(1436—1449)庵人在山上置灵应观,再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道士居仙极尽沉历年禁碑,数罟入潭。时孝感熊公以相国侨居白门,率绅士言于制府于清端公,罪居仙极而逐之”。为改善乌龙潭“日就淤填,水至而无所归,则浸淫四出”,近十年之间居民三被其患的生态环境,乾隆八年(1743)应诸生之请,巡抚决议“复庵以祀鲁公”,使潭处于不争之地,并加以浚治,同时颁示放生池条约。

碑阴9行,载规约6条,规定:不得种烟及菜以杜淤塞之端,如违重究不贷;永禁栽种菱藕,以绝窃取争竞之端;严禁窃取池鱼,犯者以窃盗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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