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道光七年(1827)闰五月十九日
【地点】江苏淮安府署
【评述】
碑高190厘米,宽96厘米,厚19厘米。碑文26行,其中1-10行为淮安府山阳县知县谭霖抄奉淮安府知府富斌颁示的禁碑文;11-23行为山阳县举人陈曦、职贡李程儒等依据乾隆五十三年(1788)江南布政司颁发的《通行江南征租规条》,因地制宜拟定的五条规则,得到淮安府、淮扬巡道、江宁布政司及总督巡抚的支持。
《详定规条》写明:对恶佃,照依架命图赖从重治罪;对奸佃,治以侵盗、侵吞之罪;对顽佃,照依拐骗,将稻作银计赃科罪;对强佃,照依唆讼之罪;对刁佃,照例枷杖示惩。
碑由山阳县阖邑绅士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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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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