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道光元年(1821)五月二十九日示
【地点】江苏苏州文庙
【评述】
碑右上角残缺,碑文15行,下部磨泐。
碑文载长洲县赵菊等人向江苏巡抚具呈长粮厅衙门应用小轿饬令其值差听差一事。经苏州府严查,得知该厅小轿由乌鹊桥、南宫坊二处就近雇用。查乾隆五十八年(1793)抚宪饬议章程规定:“各衙门乘用小轿,每夫每日给钱一百文,半日给钱五十文,由雇用衙门按数给发。其过往邻省司道府宪,并本城各厅佐杂衙门,及在苏试用各员卸任公馆应用轿舆”,均自行给价。据此再行告知“遵照宪定原议章程分别伺应办理,并将所称津贴钱文永远革除”。
“特示”下大书“遵”字,年款处钤“苏州府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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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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