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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断定三圳轮灌陂水日期碑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14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三月十四日 · 清 ·《断定三圳轮灌陂水日期碑记》

《断定三圳轮灌陂水日期碑记》

【时间乾隆七年(1742)六月十九日立石

【地点】广州越秀区泰兴直街60号杨箕村玉虚宫

【评述】

碑竖长方形,嵌于墙内。上方横题“详奉各宪断定三圳轮灌陂水日期碑记16字,碑身30行,满行68字,首行题“广州府番禺县正堂百为鸣锣鼓众等事”,末以“须至碑者”结尾。碑文记述大水圳与冼村、簸箕村互争大沙河水灌田一案,及府县所作轮流灌水的判决。

簸箕村与大水圳(今名河村)、冼村相邻,田地互相交错,长年共用沙河水灌溉农田。大水圳处于上陂,冼村处于中陂,簸箕村处于下陂,三村因用水而长期争执。康熙年间(16621722),三村先后在沙河涌下游建造陂闸截流储水,开圳引灌。乾隆六年(1741年)夏大旱,河水减少。为取水灌溉,冼村在中陂堵截河道,造成下陂缺水。簸箕村民前去开掘时,被冼村村民拿获,扭送官府,两村矛盾激化。而冼村村民路经簸箕村时被村民殴扭报复。冼村村民鸣锣聚众,簸箕村民向官府具控。经府县审判,簸箕村告冼村“
鸣锣持械”属实,“吹角担旗、毁苗封庄”为子虚乌有,拟判冼村“梁周蔼为首鸣锣,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折责三十板”,冼佐朝等四人“虽各持木棍,但未闻殴,均照不应轻律笞四十,折责十五板”;簸箕村“姚美三架词上渎,应照越诉律笞五十,折责二十板”,殴扭冼村村民的姚光开、姚光臻二人“亦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折责三十板”,最终因农忙时节“疏释轻罪人犯”的政策,上述拟判“均从宽免议,并饬令三陂各轮二日”。因之前碑载分水日期缺失中陂冼村用水时日规定,官府“并令毁去旧碑,另行勒石以垂永久”。


此案经广州府知府、广东等处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都察院左都御史管广东巡抚事等官员审理,由广州府番禺知县立碑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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