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月十三日 · 金 ·《宁曲社重修食水记》

《宁曲社重修食水记》
【时间】兴定五年(1221年)十月十五日刻
【地点】陕西眉县。
【评述】
碑高116厘米,宽65厘米,圆首,额篆“宁曲重修水记”2行6字。碑身25行,行38字,高褒撰,张待举书,康节篆额,冯善刊。
碑文载当地宁渠之名来源道:“郿之东南有村曰宁曲,右高阜,左平野,清渭经其北,太白当其南,厥田沃壤,物产蕃茂。然土厚而泉深,人羸于井汲,赖有流水绕于藩篱门庭之间,为斯民之大便,佥云此齐相宁戚所导之水,故宅遗址犹有存者。名之宁渠者,自此始也。”
然这一古渠在后来却成为争讼之源。碑载:“降及后世,古道寖遥,淳风殄灭,众暴寡,强凌弱,濒于上流者盗决其水,专于己而遗于众,使夫居末流者,当暑曾不得涓滴以相濡,构怨连祸,讼于有司者,积年不绝。然则始之所以养人者,今适足以害人,是岂前贤导水之意哉!”儒生刘文秀目睹此状,遂集众具牒诣有司,请订用水规则,得到有司认可。文末列名的官吏有恒州郿县尉张住哥、县簿谢恩、县丞周元、县令完颜□住等。碑阴刻《食水图》及题名。
金代郿县属凤翔路凤翔府,此碑官吏签署为“恒州郿县”,系因贞祐四年 (1216年) 升盩厔县为恒州,辖盩厔、终南、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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