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战争”短期公债条例
【时间】1932年7月1日
【评述】1932年6月,为了解决中央苏区面临的财政困难,临时中央政府决定发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战争”短期公债。因所募集六十万元以发展革命、充裕战争经费,故定名为“革命战争”公债,并颁布了《短期公债条例》。《条例》共10条,规定公债准许买卖、抵押及完纳国家租税;如有人故意破坏信用破坏价格者,以破坏苏维埃与革命战争论罪。《条例》由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涛签署,于1932年7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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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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