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红军临时借谷证
【时间】1933年
【评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后,为确保红色政权的平稳运行,除以国家名义发行钱币外,还发行了粮食类纸质票证,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借谷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粮食人民委员部米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红军临时借谷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临时借谷证。其中红军临时借谷证全套四枚,分别为“干谷伍拾斤”“干谷壹百斤”“干谷伍百斤”“干谷壹千斤”。
“干谷壹千斤”借谷证为毛边纸单面印刷,上方印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和“红军临时借谷证”字样,票名下印红色“干谷壹千斤”字样。左右侧圆圈内有五角星留白,下面有三颗小五角星。票中部印三条说明:
一、此借谷证,专发红军流动部队,作为临时紧急行动中沿途取得粮食供给之用。
二、红军持此借谷证者,得向政府仓库、红军仓库、粮食调济局、粮食合作社、备荒仓及群众借取谷子。借到后,即将此证盖印,交给借出谷子的人领去。
三、凡借出谷子的人,持此借谷证,得向当地政府仓库领还谷子,或作缴纳土地税之用。但在仓库领谷时,证上注明在甲县借谷者,不得持向乙县领取。
人民委员会主席 (张闻天印)
粮 食 人民委员 (陈潭秋印)
说明上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印章。下半部方框内印有“此借谷证在XX县XX 区向XX借得谷子,由领谷机关在此盖章为证”字样,并钤印章。右边盖有蓝色“付讫”章。
“干谷伍百斤”借谷证图案、说明与“干谷壹千斤”借谷证相同,但票名、说明文字为绿色。
1933年9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出第13号通令,其中第五条规定:红军流动部队,因时间关系,所过地方,仓库存谷不够供给,因临时不及向支库领取发谷凭单时,得用临时借谷票的方法。
红军临时借谷证具有使用对象的特定性和使用地点的不确定性等特征,是红色政权最早发行使用的粮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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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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