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丨九月二十五日 · 民国 ·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名称】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时间】
1941年
【评述】
1941年5月1日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下简称《纲领》),是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纲领》共21条,1941年4月27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5月1日为广泛征求意见而公布,同年11月由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讨论通过。
《纲领》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群众团体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各项自由民主权利。此外还规定了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减租减息以及有关婚姻家庭、民族、外交、侨务等各方面政策。
其中第五条规定:本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在共产党员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之主管人员时,并保证在该机关之职员三分之二为党外人士充任。共产党员应与这些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办”。第八条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
陕甘宁边区是中共中央的所在地,在抗日根据地的建设中起着示范作用。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召开了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40年中共中央提出“三三制”的建政原则后,陕甘宁边区于1941年11月召开了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5月1日公布的包含有“三三制”原则的施政纲领。
《纲领》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总方针和《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具体化、法律化,对保障抗战胜利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的厉行廉洁政治规定及实施树立了共产党的威信。《纲领》实行后,边区的贪污现象大为减少。1940年,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审处的贪污案件为644起,1941年下降为153起,到1943年,边区政务人员中的贪污腐化现象基本禁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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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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