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丨十月五日 · 民国 · 《中国土地法大纲》
【名称】
《中国土地法大纲》
【时间】
1947年10月10日
【评述】
1947年7-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出席会议的各解放区代表共100余人。会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7月17日至8月31日,主要由各代表团汇报情况,讨论解决办法;第二阶段从9月1日至9月13日,在总结1946年《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实施以来土地改革的经验基础上,着重讨论平分土地政策,制定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晋察冀中央局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及《中国土地法大纲》。为了贯彻全国土地会议精神,落实《中国土地法大纲》,各解放区相继召开了本区的土地会议,由此掀起了大范围的平分土地浪潮。
《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的出租的权利;保护工商业界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等等。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公开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它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仅对保证解放战争胜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且为后来的土地立法和土改运动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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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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