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 报 告
2023年10月28日上午计有5位学者作大会主题报告。台湾大学荣誉教授高明士作首先作题为“再论‘平恕’法理 ──从沈家本论唐律宗旨谈起”的报告。高明士认为,学界迄今都以“平”或公平正义作为传统法文化的最高价值。而从传统法文化发展的角度加以审视,“平”侧重客观外在事实,“恕”侧重内在良知评断,两者相辅相成。故“平恕”是传统法文化的核心价值所在。
德国明斯特大学汉学系教授Reinhard Emmerich(莱茵哈德·艾默理希)的报告题目为“西方汉学对沈家本之论述”。艾默理希细致爬梳了西方学术著作以及教科书、参考书中与沈家本相关的论述,考究原因并予以评述。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侯欣一教授以“沈家本与天津”为题,介绍了沈家本接受西法的最初思想渊源。在天津主政时期,沈家本成功处理了教案,坚持编纂《刑案汇览三编》,完成了从技术官僚到地方主政官员的角色转变,也为日后被保荐为修律大臣积累了必要资源。
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仁善教授的报告题为“清末民初中国法律改革评估的‘他者’视角——基于让·爱司嘉拉《中国法》的研究”。爱司嘉拉精通汉语,既有开阔的东西法律比较视野,又有亲历中国法律改革实践的经验,故能以“他者”的角色为中国法的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赵晶教授以“谫论日本学者笔下的沈家本”为题,追溯了广池千九郎、小河滋次郎与沈家本的交往,以及桑原骘藏、泷川政次郎、岛田正郎、奥村郁三、喜多三佳等对沈家本著作的引用及评价。这些“域外之眼”,可进一步加深我们对沈家本为政、为学的认识。
分 组 会 场
28日下午的学术研讨分设四个专题组同时进行,每个专题组设两场。
第一组聚焦“先秦秦汉法治文化与传统律学”,两场分别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姜晓敏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力教授主持。
上半场有5位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力教授首先发表题为《“铁”“钟”之间:“一鼓铁”?“一鼓钟”?——〈左传〉所载“铸刑鼎”史料的文献批判(上)》的论文。论文讨论《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与《孔子家语·正论解》关于“晋铸刑鼎”一事的两条史料记载,将相关的前期研究分为1950-1982年及2015-2018年两个阶段,辨析分歧,归纳共识,反思史料解读方式,进而对两条史料的断读与关系进行了解说。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王沛教授以《霸姬簋与穆王时期的法制变革》为题,聚焦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号墓出土的霸姬簋,梳理近日公布的霸姬簋铭文内容,探讨铭文所记案件与西周穆王时期的司法、立法趋向,指出霸姬簋能够提供多处认识突破,有助于揭示中国法律早期演进中的若干重要特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张传玺副教授《试说秦治狱程序中的“致”》一文考辨指出,秦简牍所见的“致”字在秦治狱程序中可表示确定罪、刑后的上报环节,并据此重断、重释里耶秦简《具律》、睡虎地秦简《语书》《为狱等状四种》《法律答问》中的相关简文,考索了秦郡县间狱事监察之制的特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刘自稳发表了题为《读岳麓秦简〈亡律〉札记(续)》的论文,对岳麓秦简中三支简的释读提出新解。论文从文义角度补释简2083的第一字,对简2140进行了编联与简文补充,并结合新见材料尝试复原了0186简的律义。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博士后陈韵青以《汉律“小官印”考》为题,考察了西汉前期及东汉《贼律》中关于玺印作伪的律文,关注律文中一类名为“小官印”的印章,推论此类印章的使用者及其涵义与性质演变的原因。
下半场亦有5位论文报告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王宏治教授报告的题目为《沈家本谈焚、炮烙及烹》。他以古巴比伦、古印度火刑为引,结合沈家本对焚、炮烙、烹等刑罚的研究深入讨论,指出焚、炮烙、烹因其残酷,在魏晋之后,皆不入于正刑,但暴君、酷吏常以此立威;沈家本为减少改革的阻力,将“死刑惟一说”冠以“复古”的名号,托古改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效江报告的题目为《〈历代刑法考〉“傍章”问题研究评述》。他梳理了《历代刑法考》的“傍章”研究,指出近几十年来学界对旁律中含有礼仪之律的论述及对叔孙通制傍章的怀疑,都进一步佐证了沈家本严谨的治学态度;沈家本辑录的“傍章”具有预见性;并结合胡家草场简等出土文献对“傍章”“旁律”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翟家骏报告的题目为《〈历代刑法考〉所见沈家本的治律方法——重新审视“注释律学”之名》。他指出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运用“疏证”“解辞”和“论理”即考证、注释和评论的方法以治律学,在“辨名析实”的过程中,沈氏统合运用考证、注释和评论的方法。从律学方法论的角度而言,“中国传统律学是注释律学”之说略失偏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世扬报告的题目为《〈历代刑法考〉按语初步研究》。他对《历代刑法考》中沈家本的2912条按语,按篇目、内容、目的、是否体现沈家本个人意志等进行了分类,指出沈家本对于古代法制理解精深,对所辑史料解释精当;其学术旨趣重事实阐释甚于价值判断,其对于可量化的古代法律事实有着更高的评价兴趣。
暨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史家瑞报告的题目为《“疑罪从赎”:沈家本“赎法”思想小议》。他指出“赎”字在传统司法中常以替代性刑罚的概念出现,被称之为“赎刑”。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重视其在疑罪案件审理中的担保性价值,并“会通中西”进行改良,使之成为类似于西方法律中的“保释金”制度。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姜晓敏教授就“傍章”相关问题,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王沛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
第二组主要围绕“唐宋元法治文化”的主题开展报告和研讨,分为上、下半场,分别由台湾大学荣誉教授高明士和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东平主持。
上半场首先报告者是日本东京大学人文社会系研究科大津透教授,题目为《唐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复原补考》。他利用日本所藏“大谷文书”(部分内容由韩国国立中央博物馆释读),与中国新疆吐鲁番阿斯塔纳230号墓中出土的法制文书进行黏连复原,还原出唐仪凤年间财政法制文书,并对该文书的内容进行探讨。
接着是日本爱知县立大学丸山裕美子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日本古代的律令制与文书行政:关于净御原令的划时代性》。丸山教授专注于日本引入唐朝法律以前的净御原令,尝试对其所包含的体例、内容进行还原,并通过其中的“前白”部分进一步推定该法令很可能受到唐以前中国法律乃至书信撰写等因素的影响。
第三位报告者为陈睿垚博士,题目为《七世纪日本的中国礼法之承袭——以日本赦文与日本律为中心》。陈博士以《隋书·倭国传》《日本书纪》、日本天皇发布的赦文及日本法律为材料,探讨其通过效法隋唐法律而从中国继受礼法制度的状况。
第四位报告者是厦门大学周东平教授,题目为《论历史上中外法典的条标设置及其借鉴》。周教授认为,中国古代法律至迟在西夏的《天盛改旧新律令》就已经出现主旨型条标,并为后世法典所继受。但在清末变法中,因照搬日本法律结构而使条标渐被废除。条标所具有的索引、称名、排列结构等功能至今仍具有参考价值与实践意义,而立法、司法和法学教育等领域对条标的现实需求亦日益增长,故当代立法应当借鉴古代法律的条标设置。
在自由讨论阶段,高明士教授、赵晶教授、周东平教授等就前述报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就“半输”“前白”等含义与报告人作了交流探讨。
下半场报告首先由华中师范大学张照阳作题为《“河朔军法”与唐代的河朔藩镇》的报告。报告者考察在藩镇体制走向明显军事化特征的情况下,立法也随之出现“购赏既重,刑诛又峻”的局面;并以“军中偶语者斩”为例,分析在五代朝廷禁军中发展成“军中偶语则族”的法律变迁现象。
第二位报告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张雨副教授,题目为《敦煌文献P.4518(9)bis敕牒中书印年代考》。报告以颁降于北宋建隆三年正月之后的中书门下敕牒残片为例,利用其中所钤中书门下印的形制,推测文书的时间下限为乾德三年九月重铸中书门下印之前。
第三位报告者是德国明斯特大学汉学系于宏,题目为《“人与法并行而不相胜则天下安”:治人与治法之辩》。报告者对苏轼提出的“人与法并行而不相胜则天下安”的政治主张进行深入分析,认为虽然“治人”与“治法”同等重要,但在儒家话语体系中,“治人”常常更受关注重视。
第四位报告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陈佳臻,题目为《元朝“军民司”问题刍议》。陈博士利用新近发现的“雅州龙门后右军民司”摩崖石刻,认为元朝的“军民司”是军民安抚司或军民宣抚司的简称,通常设置于番汉杂处的边疆地区,并进一步分析“雅州龙门后右军民司”的发展轨迹,及元、明军民司建置的共性和继承发展关系。
第三组学术研讨的主题为“清代法治文化”,分别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李典蓉副教授和日本大阪经济法科国际学部伍跃教授担任上、下两场的主持。
上半场共有5位学者发言。伍跃教授作题为《叩阍:此断不可收览——以乾隆四十五年南巡期间叩阍案为中心》的发言。他着眼于皇帝出巡途中的叩阍问题,以乾隆四十五年皇帝第五次南巡途中发生的若干起叩阍案件为分析对象,深化了对清代司法制度运作实践的研究。
中山大学法学院杜金副教授的论文题为《清代省例的决策机制与共识形成——以<湖南省例成案>为素材》。作者在官僚科层制和决策理论的框架中,厘清了制定省例动议的提出过程、审议依据,以及规则和共识的形成路径,解释了清代省例的法律意义。
西北大学法学院王若时的论文题目为《简论清代刑部定期修例》,她从清代刑部定期修例的实施情况、《续纂条例》和《纂修条例》的内容、定期修例的程序三个方面,对刑部定期修例及其成果进行分析。
韩国釜山大学人文学研究所研究教授Kim Hanbark的论文题目为《<大清新刑律>与流放刑的终结》,他通过观察清代流放刑的设计、实践及其变化,检视沈家本对废除流放刑所起到的作用,进而探究《大清新刑律》和沈家本的法律改革的重要历史意义。
四川大学法学院景风华副教授的论文题目为《沈家本与“感化主义”——<大清新刑律>的责任年龄体系论争》,她认为,沈家本在参照西方法制建立中国近代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时,形成了儿童可教不可罚的感化主义立场,完成了早期刑事实证主义法学的中国化,但其主张与奕劻等人的“过渡模式”产生了较大分歧。
下半场共有6位学者发言。清华大学法学院苏亦工教授作了题为《应该重视清末法律改革负效应的研究》的发言,他认为目前学界围绕清末变法积极效果的研究较多,对其产生的负效应研究不足。他指出日本学者穗积八束提出“民法出,忠孝亡”的口号对明治旧民法进行批判,国内学人少有类似的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李典蓉副教授发表的《清末修律的一片拼图:许受衡与沈家本》论文,利用许氏后人提供的新史料,探索《清史稿·刑法志》的作者许受衡与沈家本的交游往事。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郭瑞卿副教授发表了题为《女性主义视野下的清代言语“杀人”研究——基于戏谑、秽语亵狎致妇女自尽的分析》论文。她结合性别理论,从杀人犯罪的角度对戏谑、秽语亵狎致妇女自尽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索清代对其立法规制的本意及内在逻辑。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颜丽媛副教授发表了题为《孝道、贞洁与敬长:清代致女性亲属自杀案的律例实践》的论文。她通过分析清代有服亲属相犯导致女性被害人自杀的案例,结合相关律例,讨论审判官如何追责加害人、补偿被害人并处理导致自杀的纠纷及其他涉案人员。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奥运发表了题为《中华法系的实践理性——以清朝存留承祀制度的演变为例》的论文。作者跳出“非英美即欧陆”的“现代法治”观念桎梏,认为古代司法裁断中体现出的实践理性,与当下“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的呼吁有古今暗合之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仁鹏发表了题为《清代乡村治理组织的运作逻辑与实践困境——以半正式组织的嬗变为中心》的论文。他聚焦于官僚集团、佐助团体与底层代理人互动最频繁的半正式组织,解读清代组织变革与治理能力之间存在的“负和博弈”现象的根源。
第四组学术研讨的主题为“沈家本与近现代法治文化”,两场分别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艾永明教授和南开大学法学院冯学伟副教授主持。
上半场首先发言者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任生林教授,题目为《论沈家本“会通”法律思想的形成及内涵》。论文以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比较法学研究方法为中心,综合考察了这一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主要内涵、来源、影响及评价。
接着天津财经大学柴松霞副教授发表了题为《文化交流与文化冲突视野下中日法律近代化转型再思考——以两国出洋考察宪政为中心的比较分析》的论文。作者指出派人出洋考察是法律近代化的一个重要环节,如何实现对外来法文化吸收与改造的统一是中日两国在近代法制转型中共同面临的难题。由于对外来法文化的基本态度和对法制改革的理论认识水平不同,两国历程有别。
南京大学法学院梅晓凡博士发表的论文题目为《从“保全中国论”到“东亚盟主论”——清末日籍法律顾问赴华的外交策略依托》。作者利用日本政府往来照会、书信及社会媒体所载学者言论,从日本对华政策的视角探析日籍法律顾问受聘来华助力中国近代化法制构建的动机,辨析了日本在清末法律近代化改革中的影响。
太原科技大学卫霞副教授的报告以《沈家本与〈破产律〉》为题,聚焦中国破产史上第一部成文破产法——《破产律》,全面分析其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与特点、引发的争议与废止,尤其注重沈家本等清末法学家在该法编纂和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玉林师范学院朱顺副教授报告的题目为《〈删除律例内重法折〉的轻刑思想与文化自信》。作者认为《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作为沈家本、伍廷芳承命修律的成果之一,体现了轻刑思想与文化自信,对于当代法律研究工作具有启示意义。
湖州师范学院沈家本法学院张舜玺以《沈家本平恕思想简析》为题,对沈家本“平恕”思想的缘起、内涵、影响进行了阐发。
下半场有5位学者发言。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杨凌燕发表的论文题目为《近代中国学习推检制度探究》。作者指出学习推检是司法官养成中一种重要的模式,该制度自清末司法改革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持续存在,起到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司法官实务能力的效果,有助于实现司法行政的统一。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刘陈皓的报告题目为《法家评价与近代法治文化的转型》。作者关注20世纪以来对法家评论的翻转,提出这一转变伴随着西方法治思想的进入,折射出中华文化对西方法治文化的态度与应对问题。
玉林师范学院韩劲松教授的报告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考论》为题,指出我国刑法的核心概念“社会危害性”译自苏俄刑法中的“社会危险性”,两者存在实质的差异,进而对社会危险(危害)性观念在俄罗斯刑法中的内涵变迁,以及这一理论在中国的本土化及境遇进行了详细考辨。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刘斌教授报告的题目是《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与当代法治文化的建设》。文章解读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指出中国当代法治文化建设仍存诸多问题,进而提出了宏观与微观各方面的建设措施及路径。
山东政法学院张晶晶教授的报告以《中国式法治文化建设:正当性与价值选择》为题,解析了中国式法治文化建设何以可能,提出以人民为主体在立法、司法、执法中做出价值选择,可为促进法治文明提供持久的生命力和支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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