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界会审委员钤记
【时间】晚清
【评述】依据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十七款关于华洋互控案件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的规定,1864年,英国领事巴夏礼建议在英租界内设立理事衙门(又称“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由中外互派官员共同审理华洋之间的案件。
同治七年(1868年),上海道台与英国、美国驻上海领事订立《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10条,经修改并经总理衙门和公使团核准,于同治八年三月(1869年4月)生效,会审公廨(英文名Mixed Court)正式成立。
根据该章程,会审公廨由上海道台任命中方专职会审官(同知一员,专驻洋泾浜),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纯粹华人案件,由中国官员独自审断;如案件涉及洋人或洋人雇佣的华籍仆人,由外国领事参加会审或观审。
章程原定有效期1年,但自颁布后一直沿用。会审公廨初设于洋泾浜(今延安东路)北首理事衙门内。后随租界不断扩张,上海英美租界会审公廨改名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光绪八年(1882年)迁址到南京路口菜市街对面,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迁到北浙江路七浦路口,俗称“新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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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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