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咸丰三年(1853)孟春月
【地点】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东岳庙
【评述】
碑身中部及碑额有断裂痕。额题“万古流芳”,外饰祥云纹。碑文17行,载东城察院丈量东岳庙界址,“取具道众供词保证,并移文左翼街道厅大兴县等衙门”。计有殿宇房屋609间;东廊、西廊及义学等处,均系官地,“其房屋均系募缘修理,管理公事之人不得占为私业”。同时载“道光三十年正月,前任巡城察院申明例禁,出示晓谕在案”;现再次晓谕:“如有盗买盗卖、蒙混投税,及拆毁墙垣、希图侵占者,即行拿究。”后有小字“东城副指挥施照监摹”字样。
清代把京城分为中、东、西、南、北五城,都察院分派御史巡城,并设有巡城御史的公署,称为“五城都察院”。各城设有兵马司,设兵马司指挥 1人(正六品),副指挥 2人(正七品)、吏目 1人(未入流),由五城御史督管。凡人命案件,由五城指挥相验。盗窃案件,由副指挥、吏目察看现场和审解。其余词讼案件,由指挥报巡城御史审断。杖罪以下案件,自行完结,徒罪以上,送刑部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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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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