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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吴县为周宣灵王庙印契立案保护碑》(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30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九月三十日 · 清 ·《吴县为周宣灵王庙印契立案保护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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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县为周宣灵王庙印契立案保护碑》(二)


【时间】道光三年(1823)十一月二十六日

【地点】碑原在江苏苏州专诸巷周王庙,现存苏州文庙

【评述】

碑身下部有数条断裂痕并缺字若干。碑额题/宪勒碑/永禁”3行6字,两侧饰仙鹤纹,上饰云纹。碑文12行,其中首行和尾行字体较大。第11行末尾“遵”字,以及尾行日期“廿六”字,均大字草书。
碑文载周宣灵王庙护卫班司事赵凤鸣等禀称:遇祭祀神诞,在班诸人缺乏存身办事之所。同班永庆会司事叶士贤等议称,庙旁雷春熙祖遗平屋两间,绝价元银壹百两,原本想买作庙产收息,现情愿让卖与赵凤鸣等用作班房。而赵凤鸣等也捐资置买李万源住屋两间,因与庙相隔,止可收息以助庙费,也情愿换交永庆会司事执管收息。两相兑换,咸各集议合同。”因前有庙内皂司事赵士龙等将印契禀呈立案事(参见9月29日介绍),赵凤鸣等请求照该例“将契一体立案附券,并叩给示晓谕”。吴县万知县特此颁发告示称:“自示之后,如有不肖之徒将房私行盗卖盗押,许该司事指名禀县,以凭提究,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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