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嘉庆三年(1798)六月立,乾隆五十九年(1794)十一月初十日示
【地点】浙江宁波海曙区县学街郡庙(城隍庙)大门西壁
【评述】
碑高270厘米,宽106厘米,厚10厘米。额题“遵奉/藩臬二宪/详定/督抚二宪/指示/永革/庄长/碑禁”8行20字。碑身40行,满行90字。立碑事由为“禁止殷户作地保、庄长以除民累事”。
碑文载“浙东宁、温等八府属,又于地保之外,更设庄长一役,均系勒点殷实生监充当”。乾隆五十九年(1794)十一月初十日,浙江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颁行禁令,称庄长之设,“必先因不肖有司作俑于前,接任者误听库吏、户书、皂快、头役之言,因循多载,只知便己之私意,不顾流毒于闾阎,若不立为禁革,小民受累无穷”,特晓谕革除庄长之弊。
据乾隆六十年(1795)三月十八日布政使司田发布的宪牌,宁波府于三月廿一日颁发告示。
同年十月十七日,按察使司秦“为通饬勒石申禁生监作庄长、殷户作地保之积弊,以培士习、以苏民困事”再颁告示,“通檄各府州县通行示禁,并刊入《治折成规》,通行在案。乃近据各属士民纷至具控,足见该地方官并未实力奉行……合再严切示禁”。
嘉庆元年(1796)九月初四日,总督部堂魁因鄞县职员郑启寿等呈控户书周源祥父子盘踞剥民,奉碑禁“并不遵竖,反藉催科怂县,巧变名色,混行派充”等作出批示,浙江布政使汪据此于九月十五日示禁:“仰府官吏文到立即遵照宪批通行查禁,毋得徇纵,并干参咎。火速!火速!”
又据嘉庆元年(1796)十月十四日巡抚部院王针对周源祥父子盘踞剥民之事作出批示,浙江按察使刘于十月二十三日行文下属。
嘉庆二年(1797)六月初五日,浙江按察使张“为遵呈碑式事”行文下属;六月十二日,浙江布政使谢针对“举人曹廷琏等以县书将碑禁抗不竖立”事再发禁文。
碑石所载诸份禁令于嘉庆三年(1798)六月刻于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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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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