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府永禁藉尸扰民碑》
【时间】乾隆五十六年(1791)十二月示
【地点】江苏吴县(现苏州吴中区)
【评述】
碑高140厘米,宽70厘米。碑文14行,由江南苏州府知府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十二月示禁,缘由为“严禁藉尸骚扰及惧累移尸之恶习以安民业、以恤尸骸事”。禁令规定:嗣后如遇路毙流尸,“即时报官验殓。一切尸场使用名色永行禁革,毋许丝毫累及闾阎。其应用棺木,饬令施棺各堂给棺盛殓,召属领埋,毋庸地保买棺,以杜藉口,庶可省滋扰而除积弊。此番示禁之后,居民人等既无累可畏。凡遇无名尸身,即当据实鸣保报县,不得仍行私自掩埋、移弃漂失,致蹈弃尸遗失之罪。倘该地保等罔知禁令,再敢藉尸需索,许居民人等指名控究,定当从重究办。”立碑者为元和县九都十二图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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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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