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二月二十日 · 清 ·《后石坞庙产执照契照》
《后石坞庙产执照契照》
【时间】康熙五十年(1711年)
【地点】山东泰安泰山后石坞元君殿门外西侧
【评述】
碑嵌于墙壁,圭首,高120厘米,宽54厘米。额横题“永垂不朽”4字。碑身18行,行38字,住持尼僧普慧所立。
碑前11行为《后石坞庙产执照》,首行题“后石坞住持尼僧普慧为恳恩讨照以杜后患以永香火事”。碑载后石坞下院有一处庄产八十二亩七分,原系师祖单教云住持所有。明末清初时,看庄家人朱四将住持单教云谋害,并将庄产霸为己有。顺治年间,住持弟子吴真元具控抚院,朱四“拿问正法,断产归庙”。之后寺僧与朱姓交恶。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朱吉妄控索粮,“幸遇天台神明洞悉,亲临踏勘,片言折断”。寺僧诚巩再有朱姓另起争霸,弱尼难敌,叩乞官府“恩准金批用印钤盖,赏尼执照,永随衣钵传流后世”。泰安州据此颁给执照。
碑后7行为《退契照》。碑载顺治八年(1651年),寺僧将后石坞下院南麻谷庄宅一处、香火地六十七亩交由贺进举耕种,以供寺院“挂粮”。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贺家后人贺光泗等兄弟三人却将庙产以价银五十四两转卖他人,寺僧上控泰安州,“将地断归本庙,贺光泗等兄弟三人情愿回赎”,并交与后石坞普慧名下过割。因“恐后无凭”,特“立退契为照”。立契时间为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六月初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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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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