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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七要箴言刻石》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02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七月二日 · 明 ·《七要箴言刻石


《七要箴言刻石》


【时间】 洪武九年(1376年)

【地点】
河北赞皇县

【评述】

残碑高53厘米,宽55厘米。碑身19行,行14字。碑文载北平提刑按察司真定等处分司佥事吕本按历赞皇公署时,发现厅壁间“有石铭,乃前辈诫诸守令治民之七要”,实即北宋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宋真宗御制《文臣七条戒官吏》,“七条”为清心、奉公、修德、责实、明察、劝课、革弊,每条下均有简要说明。吕本认为“其文理亲切,实为政之确论也。故录告诸居官者,苟能循而行之,安得不为正人君子?而部民受惠,诚岂小补云”。真定府知定州事项昌铭特将吕本所录内容刻于石上。

吕本(?-1381),凤阳寿州人,懿文太子妃父,建文帝外祖父。吴王元年(1367年)授湖广行省照磨。洪武三年(1370年)升中书省右司郎中,四年改左司郎中,五年升刑部侍郎,寻进吏部尚书;六年任太常司卿,七年以事左迁北平按察司佥事。洪武十年(1377年)二月召还授礼部尚书,五月外派为两浙都转运盐使。洪武十四年(1381年)十二月,时任太常司卿的吕本病逝,赐葬钟山之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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