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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 ​​​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03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八月三日 · 民国 · 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

 

【名称】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

【时间 】1928-1929年

【评述】1927年10月,毛泽东率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队伍到达罗霄山脉中段的井冈山地区创建革命根据地。在根据地内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制度,是一场重大的社会变革。1928年12月,毛泽东总结土地革命经验,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由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颁布实行。井冈山《土地法》共9条,约1500字,明确规定了没收土地的范围和归属、分配土地的数量和区域标准、土地税的征收和支配等原则和办法。由于立法经验不足,一些规定不符合传统习惯和当地实际。1929年4月,在总结赣南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兴国苏维埃政府土地法》)。该法共8条11款,将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两部《土地法》是将党的土地政策和农民土地斗争经验定型为法规的尝试,为根据地法制建设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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