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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 ​红军优待证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3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九月三日 · 民国 · 红军优待证

 

【名称】红军优待证

【时间】1933年

【评述】

这张落款为1933年8月14日的《红军优待证》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发给赤江县一区八乡一村红军陈学道家的,编号为“百”字第33号。证上方印有马克思头像、五星光芒、镰刀和锤子图案以及“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的口号。主体部分印有《优待红军条例》,计六条,规定“红军及其家属(父母妻子)一律要分最好的田地”,“红军得田地,家里无力耕种者,当由苏维埃政府代替耕种,收成归红军自己取得”,“红军家属如犯有错误,乡苏、区苏不得逮捕拷打,须报告县苏调查处理”等,充分保障红军及其家属的利益,免除参军者的后顾之忧。
赤江县为川陕省苏维埃政府于1933年2月由通江县析置,治毛浴镇(今四川通江县东北毛裕乡),1935年2月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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