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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决黄克功死刑的布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24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九月二十四日 · 民国 ·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决黄克功死刑的布告

 

 

 


【名称】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决黄克功死刑的布告
【时间】

1937年10月11日

【评述】

布告16行,满行27字,在年款处钤“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印”朱印,在“此布”下划红勾。全文为:
01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布告 刑字第贰号
02 ∽∽宣布凶犯黄克功枪杀刘茜的罪状∽∽
03黄克功,男性,年二十六岁,江西省南康县人。案查该凶犯于十月五日
04黄昏在延安城外东关河边地方,因逼婚不遂,逞凶枪杀了陕北公学女
05生刘茜一命。经检察机关侦查,证据确凿,提起公诉,本院举行公审。该
06凶犯在法庭上已直供不讳。此种罪恶行为,本院认为,该凶犯黄克功,
07为着个人的恋爱不达目的,竟忘却自己过去为革命艰苦斗争的光
08荣历史,不顾目前抗日救国的重大任务,破坏红军铁的纪律,违犯革
09命政府的法令,自私自利,以最残忍的手段杀害革命的青年同志,当
10兹暴日侵凌、国家危急、民族的革命战争正在紧张地时候,对于此种
11在革命营垒中的败类,应给以严厉的制裁,以维护革命的纪纲。本院根
12据该凶犯黄克功犯罪的事实,特判处死刑。当即验明证身,执行枪决。
13此布。
14中 华 民 国 二十六 年 十 月十一日
15                   院长 董必武
16                   雷经天 代   监印 任扶中
                                         核对 王济文

黄克功1911年出生,1927年参加革命,1930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同年入党。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两万五千里长征,在二渡赤水的娄山关战役中立大功。延安时期任抗日军政大学第二期第15队队长、第三期第6队队长。
刘茜,原名董秋月,山西定襄人,在太原市友仁中学读书时思想进步。卢沟桥事变发生后,在党组织的护送下,她冒险通过敌人的封锁线到达延安,入抗日军政大学第十五队学习,时年16岁。
刘茜在抗大学习时,黄克功任第十五队队长。两人经过短期接触,渐涉恋爱。1937年9月陕北公学成立,抗大第十五队全体人员拨归陕北公学。不久,黄克功被调回抗大任第六队队长,刘茜仍留在陕北公学,两人关系渐疏远。黄克功见刘茜与其他男同学来往,心怀嫉妒,去信责备刘茜并要求立即结婚。刘茜对黄克功的反复纠缠渐生反感,表示拒绝结婚。10月5日,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枪杀了刘茜。
案发后,有的干部以黄克功对革命贡献大为由请求赦免。黄本人亦自恃有功,写信给毛泽东和审判长,请求从轻处罚。最终边区高等法院顶住各种压力,公正地审理了此案。此案意味着特权和以功抵罪观念被废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已经建立,是革命法治走向成熟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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