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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 土地执照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1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一月一日 · 民国 · 土地执照


【名称】土地执照
【时间】1948年12月20日
【评述】1947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 1948年6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东北行政委员会土地执照颁发办法》规定:为保障个人土地所有权,特由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土地执照,由省政府转各县(市)政府负责填发。
东北解放区颁发的土地执照为统一制式。执照上方中央为毛主席头像,左右两边为高粱构成的边框。头像上方有一颗红五星,下方印有“土地执照”。正文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右侧为发照机关、编号、发照依据等,写明“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平分土地以后,人民政府为确保农民土地所有权,发给此执照”。中部采用表格的形式登记所有人和土地的基本情况。左侧为落款和发照时间。落款处钤篆书“东北行政委员会之印”朱印。执照底边绘春耕、夏锄、秋收、送公粮画面,四幅图分别用向日葵、高梁、白杨树分开。
执照右侧编号“家字第陆玖肆玖号”。其中“家”字,系按“土地还家后,致富靠劳动,努力多生产,前方打胜仗”20个字编排,每字排至1万号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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