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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 《华北人民政府训令》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3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一月三日 · 民国 · 《华北人民政府训令》


【名称】《华北人民政府训令》
【时间】1948年11月22日
【评述】1948年10月6日,中共中央就《关于成立华北财经委员会及统一货币的决定》致华北局、华东局、西北局、晋绥分局,并告中原局、豫皖苏分局、东北局、热河分局、华中工委电:“为着统一华北、华东、西北的财政、经济、金融、贸易、交通等工作,决定成立华北财经委员会为统一领导机关,并同意董必武任财委会主任,薄一波、黄敬任副主任(均兼委员),方毅任委员兼秘书长。”《决定》意在明确华北人民政府财委会是中央的财经领导机关。此时的华北人民政府,已开始显露出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的雏形。
1948年11月18日,平津解放在即,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在当日主持召开了政府第三次政务会议,并在议程中追加了“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统一货币”的议题。11月22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统一货币的训令》,指出:“为适应于国民经济建设之需要,特商得山东省政府及陕甘宁、晋绥两边区政府之同意,统一华北、华东、西北三区货币。兹决定:……于本年十二月一日起,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钞票,定为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本位货币,统一流通。”训令对新币发行之后与冀币(包括鲁西币)、边币、北海币、西农币之比价作了明确规定。
《训令》的编号为“金行字第一号”,签署者为主席董必武,副主席薄一波、蓝公武、杨秀峰,并钤“华北人民政府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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