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丨一月十九日 ·合挥(婚配证明)
合挥(婚配证明)
【时间】太平天国时期
【评述】1954年1月,在浙江绍兴三秀庵(原名三依庵)斗坛墙壁处发现了两张太平天国时期的合挥。两件合挥上的文字均系墨笔书写,一式两份,中间钤龙凤朱印。其中左半由政府留存,右半交当事人。合挥上记录有男女双方的姓名、年龄、籍贯等基本信息,及编号。两份合挥内容分别为:
绮天豫队议政司李大明,年二十四岁,安徽省庐州郡舒城县人。配妻柴大妹,年十七岁,浙江省绍兴郡会稽县人。
绮天预官侄翟合义,年十八岁,安徽省庐州郡书城县人,于癸好三年十月十二日在本地入营。配妻祝大妹,年十五岁,浙江省绍兴郡珊阴县人。
李大明、柴大妹的合挥编号为“永字第叁拾陆号”,记于中缝处“合挥”下面;翟合义、祝大妹合挥编号为“元字五十七号”,写于末行。
“合”意为合并,“挥”是粤语方言,有凭证的意思。1854年太平天国取消男女分馆后,“男女配合,须由本队主禀明婚娶官,给龙凤合挥方准”(清陈庆甲《金陵纪事诗》)。对于合挥中的“配妻”含义,有可能是“随营配带的妻子”的意思。徐川一《太平天国“合挥”考略》一文认为:合挥是“太平天国颁发给它的低级官员的,准许他们携带配妻随营的凭证。它是太平天国种类繁多的凭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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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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