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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中日民四条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08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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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农历辛丑年·五月廿九

七月·百年法影
民国· “中日民四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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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日民四条约

【时间】

1915525

【评述】

中日民四条约因在中华民国四年(1915)签订而得名,是袁世凯政府与日本因《二十一条》谈判多次最终确定的修正案,由《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及另附的《关于山东事项之换文》等13件换文组成。谈判从191522日到57日,历时105天,中日谈判20多次,中国代表对日本的要求多有抵制。与《二十一条》原本相比,中日民四条约实签本为十二条,即《二十一条》中第五号的七条未签,第四号全部删除,第三号中的两条删除一条,第一、二号中的十一条签订时或言留待日后磋商,或加入限制条件,将中国的损失尽可能减小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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